新華社北京7月24日電(齊中熙、向青)記者24日從交通運輸部獲悉,《公路、水路交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已經公佈,《辦法》將於2008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6月16日原交通部發佈的《交通行業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同時廢止。
《辦法》所稱節約能源,是指加強公路、水路交通用能管理,採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以及環境和社會可以承受的措施,在公路、水路交通使用能源的各個環節,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辦法》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節能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公路、水路交通節能管理體制,實行節能目標責任制和節能考核評價制度,部署、協調、監督、檢查、推動節能工作。
《辦法》特別強調,“禁止購置、使用國家公佈淘汰的用能産品和設備,不得將淘汰的用能産品、設備轉讓或者租借給他人使用。”
此外,交通用能單位不得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交通重點用能單位應當定期向交通運輸部、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報告應當包括:能源購入和消耗量;節能量;單位産品能耗或者産值能耗;用能效率和節能效益分析;節能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