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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表示《反壟斷法》不會改變現行汽車營銷模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8月0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8月1日電(記者張毅)8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正式實施。之前國內有報道稱,《反壟斷法》將對現行汽車營銷模式帶來巨大衝擊,4S店模式將發生重大變化,汽車價格限制和跨區銷售將放開,汽車價格聯盟面臨瓦解,正在執行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也將修改。

    記者就此採訪了權威人士和有關專家,發現上述説法誤讀了《反壟斷法》,沒有法律依據。綜合來看,《反壟斷法》並不會改變國內現行的汽車營銷模式。當前國內汽車市場的主要問題不是壟斷,而是過度競爭甚至是惡性競爭。

    壟斷行為有其特定對象

    多年研究《反壟斷法》的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國浩律師集團(北京)事務所合夥人詹昊博士對新華社記者説,根據《反壟斷法》,法律規制的特定對象主要有以下四種:

    一是壟斷協議。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去年國家發展改革委通報的方便麵集體漲價事件,就屬於價格壟斷行為,具體稱之為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是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前提是這個企業必須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才存在濫用或者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著非常嚴格的界定,需要進行經濟分析和法律分析。一般而言,首先要劃分經營者所屬的相關市場,再判斷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和競爭狀況等因素,才能判斷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最後根據個案分析,界定是否構成濫用。

    三是經營者集中。包括企業通過兼併、收購、合併、合營、合同控制、連鎖董事等方式,擴大其規模。《反壟斷法》的任務之一,就是防止企業在完成經營者集中的情況下可能導致對於市場競爭構成威脅。

    四是行政壟斷。也就是通過政府的行政權力,限制、排除正常的競爭。一些地方政府在出租車或者公務用車的招標中指定當地生産的汽車品牌,有違公平競爭,就屬於行政壟斷。

    《反壟斷法》與《辦法》並不衝突

    商務部有關負責人指出,《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目的是規範汽車品牌銷售行為,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他説,判斷一個企業是否壟斷,前提是這家企業有沒有市場支配地位,而不是看採用哪種銷售方式。目前國內汽車行業已經實現充分競爭,不論生産還是銷售,國産汽車還是進口汽車,沒有一家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參與《反壟斷法》制定的商務部條法司司長尚明對記者表示,《反壟斷法》的主要目的是維護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而《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的目的是規範汽車銷售行為,以建立良好的汽車市場秩序,兩者並不衝突。

    4S店銷售模式不會改變

    目前國內乘用車銷售普遍採取4S店的銷售模式。4S店集整車銷售(Sale)、零配件(Sparepart)、售後服務(Service)、信息反饋(Survey)為一體,是一種特許經營模式。

    北京廣汽航天汽車銷售公司總經理齊海清對記者説,作為汽車生産廠家的售後服務延伸,4S店有其特有的優勢:一是能夠確保消費者買到貨真價實的原廠汽車産品;二是能夠享受汽車廠家承諾的免費保修或保養;三是能夠更換到原廠零配件,保證了零配件的純正性和質量;四是能夠保證修車的質量和汽車的安全;五是能夠保證該品牌正常的銷售秩序。

    齊海清認為,隨著4S店在國內的普及,包括維修在內的汽車售後服務得到加強,國內汽車服務水平整體大幅提高。最近兩年馬路上“趴窩”的車越來越少,就是一個有力的證據。

    商務部權威人士指出,《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總則第四條規定:“境內外汽車生産企業在境內銷售自産汽車的,應當建立完善的汽車品牌銷售和服務體系,提高營銷和服務水平”。汽車4S店模式和這一要求是一致的,不但不會改變,只會更加完善。

    業內人士認為,在當前國內假冒汽車零部件氾濫,路邊店坑蒙消費者時有發生的情況下,4S店這種集銷售、維修、服務一體的營銷模式是適合中國國情的,不會輕易改變。

    廠家指導價不是價格聯盟

    目前,國內汽車生産廠家,都對經銷商規定了該品牌的廠家指導價,也就是最低限價。有人認為這種做法,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禁止經營者對交易相對人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的規定,是一種價格聯盟。

    有觀點認為,這是對《反壟斷法》簡單、片面的理解。這裡所説的經營者,指的是汽車經銷商而不是汽車生産廠家。汽車生産廠家通過經銷商實現産品銷售,他們和經銷商的關係是批發和零售的關係,並不是交易相對人。

    尚明認為,如果一家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又規定最低限價,限制公平競爭,就有可能構成價格壟斷。

    目前國內沒有一家汽車企業具有市場壟斷地位。今年上半年全國前十大轎車廠家中,排名第一的一汽-大眾,也只有10.07%的市場份額。

    詹昊律師指出,所謂價格聯盟,是指在市場上具有競爭關係的幾家企業,制定最低限價或一起漲價。汽車屬於市場定價,生産企業有權制定本企業産品的統一價格。同時,也不存在若干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共謀固定價格,因為不同汽車生産廠家之間沒有、也不可能固定汽車價格。

    奇瑞汽車新聞發言人金弋波對新華社記者表示,制定最低限價和禁止跨區域銷售,是汽車市場銷售的基本規則,否則市場就會亂掉。如果汽車生産企業不規範價格,對不同地區的消費者也是不公平的。

    有報道稱廣州豐田汽車公司為了配合《反壟斷法》的實施,日前取消了對經銷商實行價格管理的處罰政策,並不再禁止跨區域銷售。經詢廣汽豐田有關人士,回答説並沒有取消廠家指導價,只是允許經銷商根據當地情況,採取相應的促銷手段而已。

    跨區銷售不利於汽車售後服務

    廣汽豐田這位人士指出,禁止跨區域銷售是避免汽車市場混亂,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效手段,即使廠家不禁止,經銷商一般也不會去做。

    齊海清認為,由於競爭激烈,經銷商賣車利潤很低,很大程度依靠售後服務的收入。如果把車賣到外地,就無法進行售後服務。

    目前國內乘用車主要品牌,都建立了全國範圍的特約經銷商,消費者在當地都能買到想買的汽車,也可以享受相應的售後服務,沒有必要捨近求遠,到千里之外去買車。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禁止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禁止跨區銷售,是否違反了《反壟斷法》呢?詹昊律師認為,汽車廠家禁止經銷商跨區銷售,其目的主要不是為了分割市場,而是為了保證正常的銷售秩序。《反壟斷法》有一個非常重要的合理原則,即在利弊權衡的基礎上,決定特定行為對於市場競爭的效果。就禁止跨區銷售而言,目前是利大於弊,有助於社會福利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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