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9月1日電(記者劉丹、楊金志、葉鋒)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1日上午對致6名民警死亡、3名民警和1名保安受傷的被告人楊佳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10月5日,楊佳騎一輛無證無牌的自行車途經上海市閘北區芷江西路、普善路口時,受到上海市閘北公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巡邏民警盤查。由於楊佳不配合,被民警帶至派出所詢問,以查明其所騎自行車來源。此後,楊佳對公安民警的盤查不滿,多次向公安機關投訴並要求賠償,閘北公安分局派員對楊佳進行了解釋、説明和勸導。
法院認為,根據民警盤問楊佳的錄音錄像及相關證人證言證實,公安民警對楊佳的盤問是依法有據的。而楊佳因無理要求未獲滿足,遂起意行兇報復。
經查,楊佳經過充分準備後,于2008年7月1日攜帶尖刀等作案工具闖入上海閘北公安分局機關大樓,持刀對數名公安民警及保安人員的頭、頸、胸、腹等要害部位連續捅刺,造成6名民警死亡、2名民警輕傷、1名民警和1名保安人員輕微傷。楊佳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有查獲的作案工具、被害人陳述、目擊證人的證言和《現場勘查筆錄》《屍體檢驗報告》及相關《鑒定書》等證據證實,楊佳到案後亦作了供認。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佳故意殺人證據確鑿、充分,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害極大,且無法定或酌定從輕處罰情節,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