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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22日聯合出臺司法解釋打擊非法採供血液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09月23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9月22日電(記者 楊維漢)為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更加有效地依法打擊非法採供血液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2日聯合對外發佈了司法解釋,明確了涉及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非法採供血液”的具體犯罪情形。這個司法解釋于2008年9月23日起施行。

    司法解釋中的“血液”,是指全血、成分血和特殊血液成分。“血液製品”,是指各種人血漿蛋白製品。“採供血機構”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中心血庫、臍帶血造血幹細胞庫和國家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醫學發展需要批准、設置的其他類型血庫、單採血漿站。

    司法解釋明確指出,對未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或者超過批准的業務範圍,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應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

    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非法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司法解釋中規定了屬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五種情形:採集、供應的血液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的;製作、供應的血液製品含有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等病原微生物,或者將含有上述病原微生物的血液用於製作血液製品的;使用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藥品、診斷試劑、衛生器材,或者重復使用一次性採血器材採集血液,造成傳染病傳播危險的;違反規定對獻血者、供血漿者超量、頻繁採集血液、血漿,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採集、供應血液或者製作、供應血液製品的規定標準,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三種情形: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獻血者、供血漿者、受血者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對人體健康造成其他嚴重危害的。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規定,“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這個罰則中的“造成特別嚴重後果”包括:因血液傳播疾病導致人員死亡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造成五人以上感染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體或者其他經血液傳播的病原微生物的;造成五人以上重度貧血、造血功能障礙或者其他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等身體嚴重危害的;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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