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0月21日電(記者楊維漢)新類型案件是由於法制發展、科技進步以及社會變革而新出現的、以案件的形式反映在司法活動中的社會新問題和新矛盾,是人民群眾對司法新要求、新期待的表現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常務副院長沈德咏21日在天津舉行的“新類型案件訴訟與構建和諧社會”研討會上表示,處理新類型案件不能簡單就事論事,不能簡單一判了之。
沈德咏説,要始終堅持用“三個至上”的指導思想指導新類型案件的審判和研究,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時俱進、開拓創新,最大限度地滿足人民群眾的新要求新期待。每一種新類型案件的産生都有其深刻的社會根源,都是特定階段的社會新問題和新矛盾在司法上的集中體現。審慎穩妥、公正高效地處理好新類型案件,不僅涉及具體案件的當事人,還關係一類案件所涉及的整個社會群體的利益,常常為社會所普遍關注。
沈德咏強調,處理新類型案件不能簡單就事論事,要充分認識新類型案件與法制發展、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之間的關係,深入了解新類型案件産生背後的社會原因,充分辨析法理,正確作出裁判,努力為黨和國家的工作大局服務;不能簡單一判了之,要繼續運用調解手段盡可能化解糾紛,要通過增強裁判文書的説理性以及判後答疑等工作努力做到案結事了,使正義以人民群眾看得見、聽得懂的方式得以實現;對於社會敏感度高、法律依據不明確的新類型案件一定不能急於求成、簡單化處理,要多聽取各方意見,以對黨、對人民、對法律高度負責的態度,努力做到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統一。
由中國法學會審判理論研究會舉辦的此次研討會旨在總結30年來人民法院審判新類型案件的經驗,探討新類型案件審判中的諸多理論與實務問題,為人民法院今後審理好新類型案件提供有價值的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