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修訂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擬確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樊曦、楊維漢)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3日開始首次審議郵政法修訂草案。根據修訂草案,我國將建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嚴格快遞業務市場準入。
修訂草案增加了“經營快遞業務的規定”一章,明確規定:“國家對經營快遞業務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
早在2005年8月,國務院通過《郵政體制改革方案》,啟動郵政體制改革時即提出“對快遞等郵政業務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根據修訂草案規定,申請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法人,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萬元;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0萬元;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萬元。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了許可證申請和審批的程序。企業根據經營地域範圍不同,可向所在地郵政管理機構或國家郵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決定。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特別是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來,郵政市場競爭日益加劇,郵政業發展和政府監管面臨新的形勢。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主任曹康泰表示,現行郵政法自1987年1月1日開始施行。根據政企合一體制制定的現行郵政法,已經明顯不適應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表現之一在於適用範圍較窄,無法據此對快遞市場進行監管。
考慮到一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已經經營國際快遞業務的實際情況,為了既保證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制度的統一適用,又避免給這些企業增加新的負擔,修訂草案作了相應的銜接性規定,允許在修訂的郵政法施行前從事國際快遞業務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憑批准或備案的有效文件以及營業執照,到國家郵政管理部門領取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