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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暢通賠償渠道保障獲賠權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我國修改國家賠償法暢通賠償渠道保障獲賠權利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張景勇)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23日首次提請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進行審議。這標誌著立法機關終於啟動了對實施了10多年的國家賠償法正式的修正程序。

    根據憲法制定的國家賠償法,于1994年5月12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對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人民群眾自身維權法律意識的提高,國家賠償法實施以來,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了一批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案件,一批當事人依法獲得了國家賠償。“總體看來,我國的國家賠償制度的建立與實施,在國家的法制化進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説。

    “與此同時,國家賠償法在實施中也存在一些問題,阻礙了賠償請求人及時有效地獲得國家賠償。”李適時列舉説,賠償程序的規定比較原則,對賠償義務機關約束不夠,有的機關對應予賠償的案件拖延不予賠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保障;有的地方賠償經費保障不到位,賠償金支付機制不盡合理;賠償項目的規定難以適應變化了的情況。此外,刑事賠償範圍的規定不夠明確,實施中存在分歧。

    據了解,近年來,全國人大代表共有2053人次提出了61件修改國家賠償法的議案和14件建議。一些部門、地方和專家學者也從不同角度提出了對國家賠償法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李適時表示:“這次修正國家賠償法將本著實事求是和有法必依、有錯必糾的原則,體現憲法規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權的精神。注意從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出發,既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也要保障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國家賠償法涉及公權力的行使與公民的切身利益,社會影響較大。同時,這部法律涉及民法、刑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多部法律,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機關以及其他行政機關行使職權,法律關係比較複雜。

    李適時坦言:“在修改思路上,針對法律實施中最突出、最急需的問題進行修改完善,同時注意穩步推進,不求一步到位。草案以完善賠償程序、暢通賠償渠道為重點,兼顧其他問題。對於賠償範圍等一時難以達成共識的問題,要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作修改完善。”

    “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是正義的兩個車輪。”這次修改國家賠償法從賠償程序到賠償實體內容都有很大突破:

    ——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了突破性進展,首次明確規定了精神損害賠償。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和有關財政部門的支付責任。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並對協商程序作出規定。

    ——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種分別增加了規定,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義務。“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暢通賠償請求渠道。對於賠償義務機關不予賠償的,賠償請求人有權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要解決“申請國家賠償難、領取賠償金難”等問題,完善國家賠償法,歸根結底,就是保障公民權益,規範國家機關行為。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對公民造成了損害,就應當被追究責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明確賠償雙方舉證義務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樊曦)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中分別增加了規定,明確了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舉證義務。

    “現行的國家賠償法對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處理刑事賠償案件應如何舉證沒有作出規定。”有關專家指出,在一些賠償案件中,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導致損害發生的原因各執一詞,如沒有關於舉證的規定,法院難以認定。

    專家表示,特別是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因賠償請求人無法舉證,這種情況下應當明確由監管機關提供證據。

    修正案草案在行政賠償程序和刑事賠償程序中對舉證義務分別作出了規定: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受害人被羈押期間死亡的,被請求機關對自己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的主張,應當提供證據。

我國修改國家賠償法保障請求人及時獲賠完善辦理程序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張景勇)針對現行的國家賠償程序比較原則,缺乏明確的期限要求辦理程序及方式,缺乏可操作性,23日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保障和便利賠償請求人及時獲得賠償的程序性規定,並對協商程序作出規定。

    修正案草案規定,賠償請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應當説明與受害人的關係。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印章並註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獲賠權益,修正案草案規定了協商程序。“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並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本法關於賠償標準的規定進行協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説明不予賠償的理由。”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規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自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決定。對於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一個月。”

我國修改國家賠償法暢通賠償請求渠道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張景勇)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為保障賠償請求人依法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打通了賠償請求渠道。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介紹,現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請求人要求刑事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由賠償義務機關進行確認。實踐中,有的賠償義務機關以各種理由不確認或對確認申請拖延不辦,申請人向上一級機關申訴又往往行不通。

    經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部門共同研究,李適時介紹了修正案草案設計的賠償請求途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予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不予賠償的決定或者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請求人不服復議決定或者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法修正:保障賠償費用支付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樊曦)針對現行國家賠償法沒有對賠償費用的支付作出具體規定的狀況,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保障賠償費用支付的條款。

    據記者了解,賠償費用支付的現行做法是,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由賠償義務機關先向賠償請求人墊付賠償金,然後再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核銷賠償費用。但是這一做法在實施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些縣、市由於財政困難,多年來一直沒有設置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用於國家賠償的費用難以保障。

    ——近年來推進財政預算體制改革和細化部門預算,一些地方的國家機關已經沒有先行墊付的資金,失去了先行墊付的條件。

    ——有的地方要求賠償義務機關必須先處理責任人並追償以後,才能向財政申請核撥,財政部門僅核撥追償後的差額部分。

    各地普遍要求完善現行國家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另外,修正案草案還對侵犯生命健康權、財産權的賠償項目作了適當調整。

中國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新華社北京10月23日電(記者楊維漢、陳菲)23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在精神損害賠償方面有了突破性進展,首次將精神損害納入國家賠償範圍。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指出,目前在民事侵權賠償中,可以請求賠償財産損失,也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而現行的國家賠償法沒有明確精神損害賠償。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及生命健康權,同樣會對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實踐中,不少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義務機關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法律規定的侵犯人身權情形的,國家賠償法修正案草案規定,“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範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李適時指出,考慮到現實中國家賠償中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類情況非常複雜,法律難以對精神損害的賠償標準作出統一規定,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審判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作出具體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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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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