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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消防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0月2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快訊:全國人大常委會28日下午表決通過了修訂後的消防法。修訂後的消防法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消防法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張景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消防法,對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做了明確規定。

    消防法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

    消防法同時規定,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的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將消防設計文件報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審核。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審核的結果負責。

    消防法還規定,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的建設工程,未經依法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負責審批該工程施工許可的部門不得給予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設工程取得施工許可後經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應當停止施工。

消防法未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強制險種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隋笑飛、張景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消防法,未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強制險種。

    消防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對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産、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做了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贊成這一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鼓勵、引導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的問題,可以不在法律中規定;有些常委會委員提出,應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規定為強制保險。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內務司法委員會和國務院法制辦反復研究,建議不將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列為強制險種。

    因此,修訂後的消防法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産、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消防法吸取了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

    新華社北京10月28日電(記者 隋笑飛、張景勇)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28日表決通過修訂後的消防法,吸取了消防隊伍在汶川特大地震災害中抗震救災的成功經驗。

    消防法規定,國家鼓勵、支持消防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推廣使用先進的消防和應急救援技術、設備;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

    消防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為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員、裝備等保障。

    消防法還規定,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應當充分發揮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專業力量的骨幹作用;按照國家規定,組織實施專業技能訓練,配備並維護保養裝備器材,提高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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