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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02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日前更名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地方各級法院的執行工作。

    記者從最高人民法院了解到,為加強對全國法院執行工作的指導,促進“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決定設立專門的執行機構。受當時民事訴訟法中“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規定的制約,執行機構名稱暫定為執行工作辦公室。執行工作辦公室成立後,積極開展了制度建設、隊伍培訓、集中清理執行積案、立法調研等宏觀指導工作及個案的監督協調工作,推動了執行工作的健康發展。

    據統計,近5年來,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執行機構共執結各類執行案件1079萬餘件,標的額17276億元。執行機構的工作任務越來越繁重,現行機構設置及其工作模式已難以適應工作需要。因此,有必要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設置,以強化統一管理、統一協調職能,提高執行效率。

    2007年10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執行機構”,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的設立提供了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具體職責是:執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審生效的判決、裁定及調解協議中關於財産的決定;執行法律規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承辦依法監督和指導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有關事項;協調解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民事、行政、海事以及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判決、裁定中的執行爭議;參與起草有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院長沈德咏指出,執行工作辦公室更名為執行局,是深化執行體制和工作機制改革的重要步驟,要抓住機遇,真抓實幹,將執行工作推向前進,為提高執行效率,確保執行公正提供重要的體制和機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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