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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最高檢發佈《意見》重拳打擊商業賄賂犯罪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1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為依法懲治商業賄賂犯罪,維護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秩序,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社會風氣的好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針對當前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法律適用依據。

    《意見》共十一條,主要涉及商業賄賂犯罪的範圍,“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的認定,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的犯罪對象及其數額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中不正當利益的認定,商業賄賂犯罪罪與非罪的認定以及商業賄賂犯罪共同犯罪的認定等七個方面的內容。

    《意見》規定了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從而明確了商業賄賂犯罪涵蓋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意見》還對賄賂與饋贈的區分界限、商業賄賂犯罪的共同犯罪等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指出,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在此基礎上,《意見》進一步明確了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意見》特別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問題。《意見》明確,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産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産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對賄賂的範圍及數額認定以及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作了明確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産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  

提供房屋裝修、旅遊費用也屬商業賄賂財物範圍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賄賂手法呈現出不斷翻新的趨勢。一些人為了規避法律,採用貨幣、物品之外的方式進行賄賂,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服務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商業賄賂中的財物,既包括金錢和實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錢計算數額的財産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裝修、含有金額的會員卡、代幣卡(券)、旅遊費用等。具體數額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隨著賄賂犯罪由權錢交易發展到權利交易、權色交易,用提供無償勞務、免費旅遊等財物以外的財産性利益以及晉職招工、遷移戶口等非財産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頻繁發生。對這樣一些案件特別是採用非財産性利益進行賄賂的案件能否認定賄賂犯罪,理論上和實踐中均存在不同認識。

    “兩高”有關負責人説,為適應新形勢下懲治賄賂犯罪的客觀需要,參酌我國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規定,綜合考慮我國國情和司法操作的實效性,《意見》將賄賂的範圍由財物擴大至財産性利益。財産性利益的數額認定,以實際支付的資費為準。

    《意見》還規定,收受銀行卡的,不論受賄人是否實際取出或者消費,卡內的存款數額一般應全額認定為受賄數額。使用銀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給予銀行卡的一方承擔還款責任,透支數額也應當認定為受賄數額。

“兩高”:商業賄賂犯罪罪名覆蓋刑法全部八種賄賂犯罪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治理商業賄賂專項工作開展之初,對商業賄賂犯罪的範圍存在不同認識,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專項治理工作的開展及其效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予以明確。

    “兩高”有關負責人説,從司法實踐的客觀需要和專項治理工作的要求看,商業賄賂犯罪並不局限于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賄賂犯罪,而是涉及刑法規定的全部八種賄賂犯罪。 商業賄賂犯罪涉及刑法規定的八種罪名包括: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單位受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行賄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條);對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介紹賄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單位行賄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

    “2006年6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對刑法有關商業賄賂犯罪的條款作了補充修改和完善,為司法機關及時有效懲治此類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據。”“兩高”有關負責人介紹,但由於商業賄賂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和複雜性,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仍然面臨許多法律適用疑難問題,實踐中因有關定罪量刑標準不明確而影響案件辦理的情形也時有發生,迫切需要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以解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

    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意見》規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單位”,既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常設性的組織,也包括為組織體育賽事、文藝演出或者其他正當活動而成立的組委會、籌委會、工程承包隊等非常設性的組織。“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包括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國有單位中的非國家工作人員。

醫生、教師、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刑責明確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當前,醫藥購銷、工程建設、政府採購等領域中商業賄賂犯罪比較突出,群眾反映強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醫務人員、教師、評標委員會等組成人員構成商業賄賂犯罪的刑事責任。

    “目前,一些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領域,如醫療、教育、招投標等領域,嚴重危害群眾利益的商業賄賂犯罪較為突出。”“兩高”有關負責人説,如醫生“開單提成”,收受醫藥産品銷售方以各種名義給予的回扣,學校教師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採購中收受回扣,評標委員會組成人員在評標中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等,群眾反映強烈。

    根據《意見》規定,醫療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利用開處方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藥品、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等醫藥産品銷售方財物,為醫藥産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師,利用教學活動的職務便利,以各種名義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財物,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銷售方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採購中談判小組、詢價採購中詢價小組的組成人員,在招標、政府採購等事項的評標或者採購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

“兩高”:正確區分賄賂與正當饋贈界限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記者楊維漢)法律並不禁止親友之間的正當饋贈行為。然而,一些犯罪分子在實施賄賂犯罪的時候,借饋贈之名而行賄賂之實,並以饋贈正當為其行為辯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聯合發佈的《關於辦理商業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為正確區分賄賂與親友正當饋贈,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提供了依據。

    《意見》指出,主要應當結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發生財物往來的背景,如雙方是否存在親友關係及歷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往來財物的價值;財物往來的緣由、時機和方式,提供財物方對於接受方有無職務上的請托;接受方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提供方謀取利益。

    《意見》明確規定,在行賄犯罪中,“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意見》還規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共同收受他人財物,構成共同犯罪的,根據雙方利用職務便利的具體情形分別定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利用非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追究刑事責任,不能分清主從犯的,可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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