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京12月9日電(記者 孫彬)記者從江蘇省環保廳獲悉,日前江蘇省環保廳、財政廳和物價局聯合推出了《江蘇省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方案細則》。據悉,這一《細則》規定從現在起,太湖流域年排放COD10噸以上的工業企業、接納污水中工業廢水量大於80%的污水處理廠、報批環評報告書(表)需新增COD排污量的新、改、擴建各類項目排污單位,都要推行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權有償使用。
《細則》中明確了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範圍,為太湖流域內的蘇州市、無錫市、常州市和丹陽市的全部行政區域,以及句容市、高淳縣、溧水縣行政區域內太湖水質有影響的河流、湖泊、水庫、渠道所在區域。《細則》還規定,對新建和改擴建項目排污單位,各地環評審批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核定排污指標,排污單位根據核定的排污量申購排污指標,未申購排污指標的單位,不得通過環評審批、竣工驗收,不得發放排污許可證。
有關專家認為,《細則》通過改革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分配辦法和排污權使用方式,來建立排污權交易一級市場;在建立一級市場的基礎上,利用市場配置功能,開展排污權交易,逐步形成排污權交易市場;再通過試點工作初步建立太湖流域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指標有償使用和排污交易的制度體系,制定出完善配套的政策措施,基本建成太湖流域排污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平臺,為全面開展排污指標有償使用和交易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