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0日電(記者顧瑞珍)國家海洋局近期下發了《關於為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服務保障工作的通知》,出臺十大政策措施,確保海洋工作為國家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最直接、最快捷、最現實的服務保障。
這十大政策措施是:
——加強海洋功能區劃對投資項目的統籌和引導。統籌安排好新增投資計劃項目用海的規模和佈局,優先保障涉海基礎設施建設圍填海用海,促進中央投資計劃項目用海儘快到位。凡列入中央投資計劃清單的項目,選址不符合海洋功能區劃的,可以提出海洋功能區劃修改方案。
——保證重大工程項目的用海需求。積極推動已批准的涉海工程儘快開工,積極配合提供海域使用權抵押登記服務,拓寬融資渠道。依據海域使用金減免的有關規定,積極落實減收和免收海域使用金的優惠政策。對投資規模較大的工程項目,可分期繳納海域使用金。
——強化專項用海規劃及其項目管理。編制區域建設用海規劃時,已確定的項目實際用海面積不得少於規劃面積的50%。凡區域建設用海規劃經過整體論證評審的,規劃區域內的單宗用海項目,可不再進行單獨論證評審。
——嚴格控制海域使用論證和評審的時間。對中央新增投資計劃項目要根據對海洋資源和生態影響的實際情況,適當簡化論證內容。海域使用論證單位從簽約到正式提交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45天。海域使用論證報告書的評審時間不得超過15天。
——加快推動海島的開發和建設。對適宜開發的海島,發展海島特色經濟。推進無居民海島的合理利用,單位和個人可以按照規劃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鼓勵外資和社會資金參與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
此外還包括,提高海域使用審批工作效率、優化海洋環境許可工作程序,加快環評和論證工作進度,加速海洋科技成果産業化、加大海洋基礎設施和能力建設力度等等。
《通知》強調,在執行過程中,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現行海洋法律法規為依據,切實加強監管和引導,嚴格防止突擊用海、無序用海特別是盲目圍填海的現象發生,嚴格防止高污染、高能耗的建設項目上馬。對越權審批、拆分審批使用海域的,要嚴肅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通知》要求各級海監機構要組織各種形式的執法行動,加大海監執法檢查力度。要建立海域使用違法案件的通報制度,在“誰發現、誰查處”的前提下,要根據管轄權限及時將發現和查處情況通報案件的法定管轄機關。要及時查處各類違法用海案件,做到依法用海,依法管海,維持海域使用的正常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