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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保監會向直管國有保險公司下達“限薪令”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2月11日電(記者毛曉梅)今年以來,國際金融危機對我國經濟的衝擊和影響不斷顯現,保險業作為我國經濟金融重要一員也明顯感到了這股“寒流”。提倡行業節儉,反對超高薪酬,正在成為保險業共渡當前難關的一個“抓手”。

    記者11日獲悉,中國保監會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國有保險公司——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中國人壽保險(集團)公司、中國再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和香港中國保險(控股)有限公司,下達了《關於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2008年薪酬發放等有關事宜的通知》。

    國有公司嚴禁超高薪酬 暫停股權激勵

    《通知》表示,當前形勢下,保持保險業平穩健康發展和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的任務十分艱巨,加強公司治理結構監管,進一步規範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義。《通知》重申了保監會2007年8月頒布實施的《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並強調五個方面要求:

    一是嚴禁違規發放薪酬。各國有保險公司主要負責人需高度重視今年高管人員的薪酬發放工作,加強對該公司及各子公司高管薪酬發放工作的領導和管理,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公司內部決策程序;

    二是堅決防止脫離國情和公司實際發放過高薪酬。高管薪酬標準應與我國國情和保險發展階段相適應,與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相符合。要根據《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結合公司實際,進一步完善薪酬制度,科學合理地確定高管人員績效考核指標和薪酬標準;

    三是切實規範高管人員的職務消費。要加強對經營管理費用的控制和審查,防止和糾正在職務消費中違規開支和講排場、擺闊氣等奢侈浪費行為;

    四是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在國家對金融企業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政策頒布之前,各國有保險公司不得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

    五是加強對薪酬發放工作的監督檢查。公司董事會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加強對高管人員薪酬的審查、領導和管理,組織人事部門要嚴格按照規定和程序進行操作,紀委監察部門要對薪酬工作進行嚴格監督。

    著手健全制度 強調“高管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於公司平均薪酬增長率”

    對於保險業高管高薪現象,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此前早些時候曾接受媒體採訪表示,保險業人才匱乏,公司間相互招人是導致高管薪酬水漲船高的重要因素。同時,薪酬問題也是一個體制和機制的問題,就國有保險公司來講,“出資人缺位”、“內部人控制”始終是個問題。他説,保監會不是國有資産代表者,只能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管。儘管如此,保監會近年來對國有保險公司薪酬還是作了指引,出臺了《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並在《保險公司董事會運作指引》《關於規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中對保險公司高管薪酬提出基本要求。他強調,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脫離國情、民情。

    記者了解到,按照《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此次通知暫停實施股權激勵後,國有保險公司負責人薪酬將由基本薪金、績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據各公司經營規模、經營管理難度、所承擔的責任和所在地區保險行業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綜合確定。績效薪金則以基本薪金為基數,根據年度經營業績完成情況確定,最高不得超過2.5倍。總體而言,公司負責人的年度薪酬增長率應低於公司平均薪酬增長率。

    非國有中資保險公司可遵照執行

    此次《通知》要求,各國有保險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將今年薪酬發放有關事宜的具體落實意見上報保監會。

    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平安高管6000萬元高薪”的問題,《通知》也給出了指導性意見,提出:“其他中資股份制保險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強對高級管理人員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以及提名薪酬委員會要切實發揮作用,對薪酬制定和發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進行認真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作為2008年度公司治理結構報告的重要內容報送保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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