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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特稿:2008,行政問責的制度建設走向新高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年12月1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上海12月18日電(記者楊金志、劉丹)以襄汾潰壩事故和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為標誌,“問責風暴”在2008年顯現出鮮明的特色,問責範圍之廣、問責級別之高為近年來所罕見。與此同時,人們已經越來越關注行政問責的制度建設。

    潰壩事故和三鹿事件的“標桿意義”

    9月8日,山西襄汾發生尾礦庫潰壩特大事故,200余人遇難。更為惡劣的是,相關基層幹部刻意隱瞞事故原因和死亡人數。事故發生後不到一週,黨中央、國務院對山西“9·8”特別重大尾礦庫潰壩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鋻於對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和其他有關規定,經黨中央、國務院批准,同意接受孟學農同志引咎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請求。在對襄汾潰壩事故的處理中,山西省副省長張建民以及臨汾市、襄汾縣的主要黨政負責人,均被免職或停職。

    很多人已經注意到,因襄汾潰壩事件辭去山西省省長職務的孟學農,曾在2003年非典事件後請求辭去北京市市長職務,北京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當年4月22日通過了接受其辭職的決定。一位正部級官員兩度辭職,在新中國的歷史上並不多見。上海政法學院專家湯嘯天表示,要用正確的權力觀來看待此事,“一位官員因自己管內出了重大事故而引咎辭職,是對領導責任的正確擔當,並不是丟人的事情;相反,如果出了事情還‘賴’在位子上,這才是真正的丟人。”

    與此同時,2008年9月,隨著三鹿問題奶粉事件的調查逐步深入,問責的腳步也步步“緊逼”。9月下旬,黨中央、國務院對三鹿牌嬰幼兒奶粉事件有關責任人員作出嚴肅處理,依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鋻於在多家奶製品企業部分産品含有三聚氰胺的事件中,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監管缺失,對此,局長李長江同志負有領導責任,同意接受李長江同志引咎辭去局長職務的請求。在此前後,石家莊市委書記吳顯國、市長冀純堂,以及該市分管畜牧、食藥監、質監等部門的負責人,均被免職或辭職。

    除了潰壩、三鹿問題奶粉事件之外,無論是河南登封市礦難、雲南陽宗海污染事件,還是甕安群體事件、重慶出租車停運事件等,我們都能看到相關領導幹部被免職、停職、警告的名單。

    問責必須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在潰壩、三鹿事件的處理過程中,人們都能看到《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的影響。翻開規定,第十五條赫然映入眼簾:“發生特大安全事故,社會影響特別惡劣或者性質特別嚴重的,由國務院對負有領導責任的省長、自治區主席、直轄市市長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正職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孟學農、李長江的引咎辭職正是嚴格按規定辦事的結果。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在憲法和法律的框架內,著力於官員問責的制度建設,大批相關條例、規定緊鑼密鼓地出臺:2001年,國務院頒布實施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3年,中共中央頒布黨內監督條例和紀律處分條例。特別是2004年發佈的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是我國第一部專門對領導幹部辭職進行規範的文件,條例列舉了官員應當引咎辭職的9種情形,把官員應當問責的內容基本上涵蓋。同時,條例對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和責令辭職也作出了詳盡規定。

    華東政法大學行政法學專家鄒榮指出,2008年的“問責風暴”是中國政治文明發展的一個特定歷史階段。近年來,我們不僅看到了“問責風暴”,還看到了“審計風暴”“反腐風暴”。而對於建設責任政府、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而言,僅有“風暴”是遠遠不夠的。任何“風暴”都無法長久,只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執行制度規定,才能帶來政治文明的持續進步。在已有制度建設的基礎上,當前亟須做的是,通過進一步健全完善制度,加強制度的執行力度,促進問責的制度化、規範化、常態化。

    從“問責風暴”到“問責文化”

    上海大學教授顧駿表示,制度的約束是一種硬約束,而通過2008年的“問責風暴”和問責制度建設,我們更需要形成一種“問責文化”。“一方面,要讓上上下下所有的官員都意識到,做官應對社會、對民眾負責,必須懷有敬畏之心,時刻警惕懸在頭上的‘問責之劍’;另一方面,要加強來自人大、政協、群眾、媒體等方面的全方位監督,形成廣泛的社會壓力,讓問責無處不在。”

    專家表示,在其他一些國家,問責已成為一種基本的監督制度和處理方式,有關各界運用問責,對官員進行監督,形成有效的社會壓力,這是司空見慣的事情。因此,在責任事件發生之後,以主動請辭下臺的方式承擔責任,已成為很多官員不得不為之的選擇。對於這種問責文化,我們有必要吸取其有益成分。

    顧駿説,在健全的問責文化下,不僅是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必須問責,負有領導責任、道義責任、政治責任的官員也需要問責;不僅是問題官員要問責,政績平庸、群眾不滿意的幹部也要問責。當前,只有加快幹部人事制度改革,才能讓“問責文化”紮根。

    顧駿進一步表示,“問責”説到底是一種事後追懲,最好的做法應該是健全事前預防機制。“在今後的日子裏,要想避免像三鹿奶粉事件、襄汾潰壩事件和甕安群體事件等類似問題的發生,關鍵就在於需陽光行政、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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