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曉輝、陶俊潔)自2009年1月1日起,基金管理公司在中國內地地區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將由分支機構擬設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依法受理並做出相關行政許可決定。
這是中國證監會26日公告所發佈的內容。據此,今後,基金管理公司在大陸設立分支機構,只需要向證監會派出機構申請,並由該派出機構直接決定並批復。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介紹説,目前,我國61家基金管理公司共設立了90多家分支機構,主要是分公司,也有部分理財中心,主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
依據相關法規,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最初由中國證監會負責審核。2006年2月,證監會發佈《關於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及修改章程等行政許可事項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的審核變為由公司向擬設立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派出機構進行初審後報證監會,證監會依據派出機構意見做出許可或不許可的決定。
證監會有關負責人説,近年來,分支機構設立的申請越來越多,經過近幾年的實踐,將分支機構完全授權派出機構的條件已經成熟。為推進行政許可事項改革,簡化行政許可程序,提高審核效率,證監會決定授權各派出機構審核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事項。
這位負責人説,分支機構設立審核下放派出機構後,證監會並不會放鬆對分支機構的審核標準和監管標準。與此相配套,證監會擬定了有關分支機構審核的工作指引,對申請材料的報送、審核依據、審核程序、審核標準做了明確規定。
該負責人透露,下一步,證監會將研究制定分支機構監管有關規定,進一步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