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3日電(記者朱立毅、雷敏)商務部日前公佈了新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根據這個修訂後的管理辦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商務主管部門成為限制進口技術的審查機關。
根據新的管理辦法,凡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禁止進口的技術,不得進口。國家對限制進口的技術實行許可證管理,凡進口列入《中國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目錄》中限制進口技術的,應履行進口許可手續。
管理辦法規定,各省區市商務主管部門是限制進口技術的審查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限制進口技術的許可工作。中央管理企業按屬地原則到地方商務主管部門辦理許可手續。
限制進口技術的貿易審查內容包括:是否符合我國對外貿易政策,有利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發展;是否符合我國對外承諾的義務;是否對建立或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産業造成不利影響。
限制進口技術的技術審查內容包括:是否危及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是否危害人的健康或安全和動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是否破壞環境;是否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戰略,有利於促進我國技術進步和産業升級,有利於維護我國經濟技術權益。
新的管理辦法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制定的,自公佈之日起30日後施行。由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在2001年發佈的《禁止進口限制進口技術管理辦法》將被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