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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連金港安迪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三人被刑事拘留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2月2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大連2月24日電(記者蔡擁軍)大連市公安局24日發表通報,稱違法添加核酸物質的大連金港安迪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直接責任人已被刑事拘留,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發表的通報則將其行為定義為故意造假。

    大連市公安局在其《關於對大連金港安迪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生産、銷售假藥案有關涉案嫌疑人實施刑事拘留的通報》中説,大連市公安局于2月7日接到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移送大連金港安迪生物製品有限公司涉嫌違法生産假藥人用狂犬病疫苗案件的函》(大食藥監發〔2009〕21號),迅速開展立案調查。目前,涉案嫌疑人法人代表、總經理王全峰,副總經理羅火生,採購員于敬慶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之中。

    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日發表的通報直接將此案定義為生産、銷售假藥。在其《關於大連金港安迪生物製品有限公司生産、銷售假藥案查處情況的通報》中説,2009年1月9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局)向遼寧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了在大連金港安迪生物製品有限公司2008年生産的部分人用狂犬病疫苗中檢出成分外核酸物質的情況。根據國家局的部署要求,遼寧省和大連市藥品監管部門立即組成了案件查處工作組,依法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處理。

    通報説,遼寧省委、省政府和大連市委、市政府對此案查處工作高度重視,多次指示有關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用藥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依法嚴肅做好案件查處工作。在國家局的直接指揮下,經過遼寧省和大連市藥品監管部門一個多月的努力,目前,此案行政調查取證工作已經完成。

    通報説,現已查明,該企業于2008年2月至6月,在上市的11批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生産過程中,故意添加成分外核酸物質,嚴重違反了藥品管理法和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屬於故意造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規定,大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特作如下處理:一、沒收違法生産、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並處以涉案貨值金額的3倍罰款;二、責令企業停産整頓;三、處直接責任人10年內不得從事藥品生産經營活動;四、提請遼寧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吊銷金港安迪公司的《藥品生産許可證》;五、建議遼寧省局提請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撤銷金港安迪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和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VERO細胞)的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收回金港安迪公司人用狂犬病疫苗和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的GMP認證證書;六、將此案移送公安機關。

    大連金港安迪生物製品有限公司2008年生産的11批凍幹人用狂犬病疫苗於今年1月6日被檢查出含有違法添加的核酸物質;此後,這家企業生産的兩種人用狂犬病疫苗被全部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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