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將追究刑責
圖表:單位洩露公民個人信息將追究刑責 新華社發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衛敏麗)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工作人員洩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責任的同時,進一步增加了單位犯罪的規定。這意味著,一個單位如果洩露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將被判處罰金,並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近年來,公民個人信息被非法洩露的情況時有發生:孩子剛出生,推銷奶粉、照滿月照的電話就不斷打來;手機一開機,就會收到各類的廣告信息。
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介紹,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法工委刑法室在有關資料中指出:“這一方面為提高行政管理和各項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存在因個人信息洩露而引發社會風險的可能。”
近年來,美國運通信用卡公司客戶資料失竊、英國社會保險個人信息洩露等案件,在全球引起強烈反響;不久前,西安電子科技大學給學生集體辦理“中國工商銀行牡丹圓夢學生卡”的事件,也一時成為輿論焦點。為此,法工委刑法室指出:“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方面也面臨著同樣的問題。”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洩露。為此,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産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對這種侵害公民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針對這種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這一意見十分重視,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相應條款的規定處罰。
領導幹部“家裏人”“身邊人”腐敗也將追究刑責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衛敏麗)為嚴懲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範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在職或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裏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但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徵。
“從查處的案件情況和反腐敗工作的實際需要看,領導幹部‘身邊人’參與作案,已經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一個突出特點。”去年3月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期間,全國人大代表張文顯曾提出,應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交易行為入罪。
其他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關部門也提出,這類行為敗壞黨風、政風和社會風氣,對情節較重的應當作為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鋻於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託人財物或者收受請託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這一修改還同時考慮了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影響力”。草案在新增的條款中規定:“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係密切的人,利用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原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草案增加規定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建議將新增加的內容作為一條單獨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審議中,還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對草案二次審議稿中“情節較輕的”、“關係密切的人”的含義作出界定。法律委員會經研究認為,實踐中情況比較複雜,可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研究論證,通過制定司法解釋解決為宜。
有關專家表示,刑法的這一修改將進一步遏制和打擊國家工作人員、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關係密切者的“錢權交易”行為,使我國的反腐敗鬥爭不斷向縱深推進。
我國擬將綁架罪最低刑期從3年提高至5年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衛敏麗、鄒聲文)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擬進一步調整綁架罪的量刑標準,將法定刑的起刑點定為5年有期徒刑。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在實踐中,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複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置作適當調整。有些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應對綁架他人後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複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對這類嚴重犯罪量刑過輕,建議將起刑點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議將草案中“情節較輕”的綁架行為的法定刑起刑點修改為五年有期徒刑。
我國刑法將延續現行偷稅罪定罪標準
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鄒聲文、衛敏麗)儘管有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就我國刑法現行偷稅罪定罪標準提出了修改意見,但全國人大常委會25日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決定繼續延續這一標準,在定罪時兼顧偷稅數額與偷稅比例。
就有關不履行納稅義務定罪量刑的標準,原來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規定為既要達到一定數額,又要達到一定偷稅比例。審議時,有的常委會委員建議修改這一條款,規定只要達到一定數額或者一定比例的,就可以構成犯罪。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研究,並聽取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的意見,考慮到納稅人不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比較複雜,不同的納稅企業,其規模、應納稅數額等情況差別很大,以偷稅數額和偷稅數額佔應納稅額的比例作為定罪標準比較恰當。
法律委員會同時表示,草案的規定是延續了現行刑法的規定,多年來司法實踐中也一直是這樣做的。是否對此作出修改,如何修改,尚需認真研究論證,本修正案以不修改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