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程院:浙大論文剽竊事件情況屬實
李連達院士負有疏于管理責任
新華社北京3月6日電(記者 吳晶晶)中國工程院6日就浙江大學藥學院原副教授賀海波等人論文剽竊事件向媒體通報有關調查情況。經調查,論文剽竊一事情況屬實,李連達院士的署名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擅自署上去的,他對這一剽竊事件負有疏于管理、教育不力、監管督查不嚴的責任。
中國工程院副院長、科學道德建設委員會主任杜祥琬介紹説,中國工程院于2008年12月收到有關此事的投訴,經調查,浙大原副教授賀海波等人論文剽竊一事情況屬實,剽竊證據確鑿,各方認識一致,剽竊者供認不諱。論文剽竊情節嚴重,多篇論文剽竊造假,盜用其博士生導師的研究結果,一稿兩投,擅自署他人名字,擅自署基金支持等,屬多重學術不端行為併發。對這種惡劣行為,應嚴厲譴責並嚴肅處理。涉及違法層面的問題,則應依法懲處。這一事件影響惡劣,危害了科技工作者的聲譽,也危害了中國科技界的國際信譽。
關於論文署名中浙大藥學院院長李連達院士的責任問題,杜祥琬説,通常情況,論文每位署名作者都對論文負有責任,具體負什麼責任,要根據實事求是的基本原則具體分析。從目前浙江大學及有關方面調查的結果看,賀海波論文上李連達的署名是在李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擅自署上去的。但李連達曾是賀海波博士後期間的合作導師,又是學院的院長,對這一論文剽竊事件至少負有在科學道德建設方面疏于管理、教育不力、監管督查不嚴的責任。同時,發表論文署名缺乏嚴格的手續和制度。
“這一事件的教訓是,院士對兼職應謹慎。力所不及、不能認真盡責的職務不要兼任,特別是負有行政責任的實職更應謹慎。”杜祥琬説。
關於由論文事件引出的藥品評價問題,杜祥琬表示應以藥品主管部門的意見為準。“院士受聘在本專業領域的企業擔任技術顧問,在促進學、研、産結合的同時,也要把科學精神、誠信品格帶到企業,公正、客觀、科學地對待産品的評價,推動企業自主創新。”杜祥琬説。
據介紹,工程院領導已就上述問題與李連達院士談了話,指出他應負的責任和應接受的經驗教訓,李連達院士表示接受。同時,工程院對與此有關的情況將繼續密切關注和跟蹤。
“近年來,我國學術界的不端行為多有發生,嚴重威脅著創新型國家的建設,值得引起高度重視。一些科技工作者的造假、剽竊、包裝等行為的發生是科技界的恥辱。上述論文事件並非一個孤例,這些事件被揭露並受到應有懲處是好事。”杜祥琬説,學校、研究所和研究人員都應以此為反面教材,提高自律;教育界、科技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建立更為完善的制度,包括學術工作規範、科技評價與評估制度、誠信檔案、管理制度、督察制度、調查機制、規範兼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