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姚潤豐)面對我國嚴峻的抗旱節水壓力,缺乏法律支持和約束,抗旱救災效果會受到嚴重影響。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明確規定,虛報、瞞報旱情、災情等行為,將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行為包括:拒不承擔抗旱救災任務的;擅自向社會發佈抗旱信息的;虛報、瞞報旱情、災情的;拒不執行抗旱預案或者旱情緊急情況下的水量調度預案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實施方案的;旱情解除後,拒不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的;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做好抗旱設施和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是抗旱救災的重要基礎。《條例》規定,侵佔、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抗旱經費和抗旱物資必須專項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和私分。《條例》規定,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抗旱經費和物資管理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截留、擠佔、挪用、私分抗旱經費的,依照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成為應對旱災重要舉措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 姚潤豐)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完善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實現旱能澆、澇能排的目標,成為確保國家糧食安全的重要保障。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明確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村飲水工程建設,組織做好抗旱應急工程及其配套設施建設和節水改造,提高抗旱供水能力和水資源利用效率。
水利部農村水利司司長王曉東介紹,我國現有耕地18.26億畝,只有8.67億畝有灌溉條件,尚有9.59億畝是沒有灌溉條件的“望天田”。已建成的8.67億畝灌溉耕地,普遍存在灌溉設施標準低、配套差、老化失修、功能退化等問題,灌溉水利用率只有46%,灌溉保證率多數只有50%-75%,其中大型灌區434個,有效灌溉面積2.5億畝,雖經多年配套改造,骨幹工程的完好率也只達到60%;中小型灌區4萬多個,有效灌溉面積6.1億畝,設施完好率不足40%。
“在全部灌溉面積中,只有38%採取了節水措施,僅為總耕地面積的18%,農業是第一用水大戶,在我國水資源嚴重短缺的情況下,如此低的節水灌溉比例是遠遠不夠的。”王曉東説,全國還有6000多萬畝易澇耕地、3000多萬畝鹽鹼地和近1億畝漬害低産田亟待改造。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農田水利基礎設施和農村飲水工程的管理和維護,確保其正常運行。乾旱缺水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工程和雨水集蓄利用工程。
我國首次明確不同等級旱災發生時的抗旱措施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記者姚潤豐)旱災是我國主要自然災害之一。近日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要求,發生乾旱災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規定的權限,啟動抗旱預案,組織開展抗旱減災工作。《條例》還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明確了不同等級旱災發生時的抗旱措施。
洪災一條線,旱災一大片。旱災與其他自然災害的特點有所不同,是一種非突發性的漸進性災害,不但對農業生産、第二和第三産業的用水以及生態環境用水會造成影響,而且還會波及到生活用水,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嚴重的危害。
《條例》規定,發生輕度乾旱和中度乾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應當按照抗旱預案的規定,採取四項措施:啟用應急備用水源或者應急打井、挖泉;設置臨時抽水泵站,開挖輸水渠道或者臨時在江河溝渠內截水;使用再生水、微鹹水、海水等非常規水源,組織實施人工增雨;組織向人畜飲水困難地區送水。
採取前款規定的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區域的,應當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或者流域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批准;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的,應當提前通知有關部門。旱情解除後,應當及時拆除臨時取水和截水設施,並及時通報有關部門。
發生嚴重乾旱和特大乾旱,國家防汛抗旱總指揮部應當啟動國家防汛抗旱預案,總指揮部各成員單位應當按照防汛抗旱預案的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壓減供水指標;限制或者暫停高耗水行業用水;限制或者暫停排放工業污水;縮小農業供水範圍或者減少農業供水量;限時或者限量供應城鎮居民生活用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