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3月13日電(記者 康淼)福州一位消費者參加福州某旅行社組織的武夷山三日遊,旅遊期間,當地陪同導遊擅自變更合同,導致旅遊服務明顯“縮水”,消費者向消委會投訴福州某旅行社。經調解,消費者獲得直接損失額一倍的違約金。該案被列入福州市消委會日前公佈的2008年十大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據福州市消委會介紹,2008年8月4日,孫女士參加福州市某旅行社組織的福建假期聯合散客拼團武夷山三日遊,同時簽訂了《國內旅遊組團合同》,8月9日成行。在旅遊期間,由於武夷山當地陪同導遊未全程陪同遊客登天遊峰,沒有安排遊客坐竹筏,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且食、宿、行都不達標。
為此,孫女士要求旅行社賠償2079元,但旅行社也強調了原因,不認可孫女士的要求。雙方自行協商不成,孫女士8月12日向福州市鼓樓區消委會要求維權。
經調解,雙方終於達成一致意見:依據雙方簽訂的《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第十四條約定“乙方(經營者)擅自變更合同違反約定的,應當退還甲方(消費者)直接損失,並支付直接損失額一倍的違約金”。福州市某旅行社于9月10日退還並賠償孫女士旅遊中直接損失額及一倍的違約金共計900元。
福州市消委會有關負責人説,目前,在旅遊業時有發生當地陪同旅行社違約消費者維權難的現象。本案調解的關鍵點是如何認定旅遊公司的違約責任,引導消費者依法理性維權。消委會在接到消費者投訴後,依合同進行調解,指出福州市某旅行社是違約方,其違反了雙方簽訂的《國內旅遊組團合同》第十四條約定的事實。關於當地陪同旅行社的違約行為,福州市某旅行社可向其追究違約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