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7日電(記者樊曦)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7日發佈《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職工董事履行職責管理辦法》,就職工董事代表和反映職工合理訴求、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等特別職責作出詳細規定。
辦法指出,在董事會試點中央企業,職工董事享有與公司其他董事同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同時還應履行關注和反映職工合理訴求、代表職工利益和維護職工合法利益的特別職責。
辦法規定,職工董事在履行特別職責時所涉及的事項主要包括董事會決議事項和向董事會通報事項。
據了解,決議事項主要包括公司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安全生産、培訓教育和生活福利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通報事項主要包括職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方面的訴求、意見與建議,以及涉及職工利益的有關訴求意見或傾向性問題。
辦法也對職工董事的履職方式進行了詳細規定,包括聽取職代會、工會、職工和外部董事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參與決議事項的議案擬定,反映所徵集的職工有關意見或合理訴求等。
為了確保職工董事能夠有效履職,保障職工民主權利,辦法要求公司經理層在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時,應當邀請職工董事列席會議,併為職工董事調查研究、查閱資料等履職活動提供條件,安排進行培訓和學習。
為了有效推動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加強國資監管,國資委近年來大力推動中央企業董事會的建設。從2004年開始,先後有17家中央企業開始了建立規範董事會試點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