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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年》(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4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二、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保障

    2009─2010年,國家將繼續加強民主法治建設,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拓寬民主渠道,強化行政執法和司法中的人權保障,提高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的保障水平。

    (一)人身權利

    完善預防和救濟措施,在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依法保障人身權利。

    ━━嚴禁刑訊逼供。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犯罪嫌疑人的,將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嚴禁執法人員實施非法拘禁行為。收押、換押、延押必須依法進行,防止錯誤羈押和超期羈押。完善對受害者的經濟賠償、法律救濟、恢復名譽等措施,對造成非法拘禁、錯誤羈押、超期羈押的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罰。

    ━━嚴格控制並慎用死刑。慎重判處死刑,完善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制度,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沒有故意犯罪的,不執行死刑並予以減刑。

    ━━嚴格死刑審判程序,完善死刑復核程序。辦理死刑案件,應當嚴格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堅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適用刑法人人平等和審判公開、程序法定等基本原則;堅持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並重原則,切實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等訴訟權利;堅持死刑二審案件開庭審理,確保死刑案件質量。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決的以外,一律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人民檢察院依法加強對死刑案件的監督。

    ━━建立和完善執法、司法監督機制。嚴格實施執法責任制、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制、錯案責任追究制、領導責任追究和引咎辭職制度。依法懲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依法懲處司法工作人員非法取證、暴力取證等侵害公民人身權利的行為。

    (二)被羈押者的權利

    完善監管立法,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被羈押者的權利與人道待遇。

    ━━推動完善被羈押者權利保護與人道待遇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措施。

    ━━嚴格依法執行收監、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釋放等主要刑罰執行環節。進一步規範執法程序,保證執法程序嚴密、細緻,各執法環節的法律文書和憑證齊備真實、保存完好、檔案規範。

    ━━完善監所執法責任制、執法公示制、執法工作評議考核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建立監所執法執紀監督制度和權力制約機制,加大對監所執法活動中違法犯罪行為的查處和責任追究的力度。

    ━━採取有效措施,嚴防對被羈押者實施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侮辱等行為的發生;所有提訊室實施強制物理隔離;建立並推廣提訊前後對被羈押者進行體檢的制度。

    ━━進一步完善被羈押者的處遇制度。完善被羈押者通信、會見、生活娛樂、離監探親等規定;完善被羈押者生活衛生管理制度和醫療保障機制,推行生活衛生標準化管理;加強對被羈押者的個別化教育和矯治,推廣和深化心理諮詢和心理健康教育;加大對監所的資金投入,改善被羈押者的監管環境和條件,保障監所的給養費、公務費、裝備購置消耗費、修繕費及其他費用。

    ━━完善監管執法公開制度,將被羈押者權利以及監所有關執法標準、程序向被羈押者、家屬及社會公開,通過舉報箱、舉報電話、監所領導接待日、聘請執法監督員等方式,對監所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

    ━━加強人民檢察院對監管場所內執法活動的實時檢察監督。在監室設置舉報箱,方便被羈押者投訴。落實被羈押者約見駐監所檢察官制度,被羈押者若認為自己遭受非法待遇,可約見駐監所檢察官。

    (三)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依法保障訴訟當事人特別是受刑事指控者獲得公正審判的權利。

    ━━採取有效措施,保證依法、及時、公正審理各類案件。保證案件審理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審判程序合法。

    ━━全面公開審判信息。對於公開審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三日以前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對於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須宣佈依法不公開審理的理由。

    ━━公開審理時,公開舉證、質證、辯論,並公開宣判。公民持有效證件,可以旁聽。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對於庭審活動和相關重要審判活動進行錄音、錄像,建立審判工作的聲像檔案,當事人可以按規定查閱和複製。

    ━━鼓勵各高級人民法院制定通過出版物、局域網、互聯網等方式公佈生效裁判文書的具體辦法,加大生效裁判文書公開的力度。

    ━━切實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的權利,保證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時,對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獨立行使表決權。

    ━━推動修改或廢止與律師法規定不一致的各類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保障律師會見、通信、閱卷和調查取證等方面的權利,保障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辯護權和辯論權。

    ━━擴大司法救助的對象和範圍。按照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降低訴訟費用的收取標準,依法增加緩、減、免交訴訟費用的範圍和數額,簡化程序;推動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制度立法工作,明確刑事被害人國家救助的條件、標準、程序等。

    ━━加強法律援助制度建設,落實政府責任。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加大經費保障力度,努力為更多困難群眾提供方便、快捷、優質的法律援助。

    ━━推進國家賠償法的修訂,完善對賠償請求人、賠償種類和範圍、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程序、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等問題的規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

    (四)宗教信仰自由

    全面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切實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落實《宗教事務條例》,完善相關配套規章,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

    ━━保護公民不被強制信仰或不信仰宗教、不因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視,保障宗教信徒的權益。

    ━━尊重少數民族的信仰傳統,保護少數民族宗教文化遺産。繼續投入必要資金用於維修少數民族地區具有重要歷史文化價值的寺廟和宗教設施。

    ━━充分發揮宗教界在促進社會和諧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鼓勵和支持宗教界開展社會公益慈善活動,探索宗教服務社會、服務人群的方法和途徑。

    (五)知情權

    積極推行政務公開,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切實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全面貫徹實施《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信息公開工作進行全面定期考核,檢查督促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務信息的情況,依法追究違反該條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完善地方性政務公開法規。

    ━━逐步形成相對完整的政務公開制度體系。鄉鎮機構重點公開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村工作政策,以及財政、財務收支、各類專項資金等情況。縣、市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發展規劃、重大項目審批和實施、政府採購、徵地拆遷等事項。省級政府重點公開本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相關政策和總體規劃、財政預決算報告、産權交易等情況。深入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所有縣級以上政府和政府部門建立政府網站,絕大多數政府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開通熱線電話。

    ━━完善政府新聞發佈制度和新聞發言人制度,加大對新聞發言人和新聞發佈工作人員的培訓,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新聞發佈,提高發佈會質量,及時、準確、權威地發佈政府信息,增強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信息服務水平。

    ━━依法、及時、準確發佈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和安全生産責任事故信息。及時向社會公佈重特大安全生産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結果。

    ━━深入推進村務公開。加強村務公開目錄的編制工作,基本實現縣級單位制定村務公開目錄,推進村務公開規範化。

    (六)參與權

    從各個層次、各個領域擴大公民有序政治參與,保障公民的參與權。

    ━━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修改選舉法,完善選舉制度,逐步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適度提高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中少數民族、歸國華僑、婦女、基層工人、農民與農民工代表的比例,密切人大代表同選民的聯絡。切實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職權。

    ━━進一步把政治協商納入決策程序,提高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政議政實效。適當提高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擔任政府部門實職、尤其是擔任正職幹部的比例。尊重各民主黨派和無黨派委員在政協的各種會議上發表的意見,保障他們開展視察、參與調查和檢查活動、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的權利。

    ━━健全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擴大基層群眾自治範圍,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動修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提高農村村民自治和民主管理水平;進一步擴大城市居民委員會直接選舉的覆蓋面,到2010年爭取達到50%;完善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企事業單位民主管理制度,支持職工參與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探索城市社區社會組織參與社區管理和服務的方式和途徑,健全城市社區民主聽證會、協調會等社會參與形式;探索流動人口參與經常居住地社區居民自治的有效途徑。

    ━━推進決策民主化、科學化,增強決策過程中公眾的參與度。在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原則上要公開聽取意見。推進重要法律法規的立法聽證會、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公開聽取意見、重大決策接受專家諮詢或第三方論證的制度化建設。

    ━━保障工會、婦聯、青聯等人民團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積極拓寬渠道,支持各人民團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在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認真聽取各人民團體的意見。

    ━━加強社會組織建設與管理,增強服務社會功能。修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保障社會組織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鼓勵社會組織參與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等領域興辦民辦非企業單位,發揮行業協會、學會、商會等社會團體的社會功能。發展和規範各類基金會,促進公益事業發展。

    (七)表達權

    採取有力措施,發展新聞、出版事業,暢通各種渠道,保障公民的表達權利。

    ━━加強對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合法權利的制度保障,維護新聞機構、采編人員和新聞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保障新聞記者的採訪權、批評權、評論權、發表權。繼續推動電視臺、廣播電臺、互聯網以及報業的改革與發展,到2010年,千人日報擁有量力爭達到90份,報紙普及率達到每戶0.3份。

    ━━完善治理互聯網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促進互聯網有序發展和運用,依法保障公民使用互聯網的權益。

    ━━完善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方面的法規。啟動《出版管理條例》的修改,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保護合法出版物的責任。研究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推進完善有關廣播電視傳輸保障和電影的法律制度。

    ━━發揮社會組織在擴大群眾參與、反映群眾訴求方面的積極作用,增強社會自治功能。在各級政協中,應當增加社會組織代表比例,各級政府在制定重大法律法規和公共政策時,應當聽取社會組織的意見和建議,行業協會、商會要收集行業、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學會、研究會要研究社會大眾的呼聲,基金會、公益性組織要反映弱勢群體利益訴求和需求,城鄉社區社會組織要了解社情民意,引導社會公眾合理表達意見,有序參與公共事務。

    ━━進一步拓寬和暢通信訪渠道。通過開通綠色郵政、專線電話、網上信訪、信訪代理等多種渠道,使人民群眾以書信、傳真、電子郵件等書面形式表達訴求;建設全國信訪信息系統,設立國家投訴受理辦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議徵集制度,為人民群眾表達訴求、反映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提供便利;堅持黨政領導幹部閱批群眾來信、定期接待群眾來訪制度,完善黨政領導幹部和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絡信訪群眾制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八)監督權

    健全法律法規,探索科學有效的形式,完善制約和監督機制,保障人民的民主監督權利。

    ━━貫徹落實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把關係改革發展穩定全局、影響社會和諧、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監督重點,加強人大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的監督。2009─2010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聽取和審議國務院關於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促進就業和再就業等方面的報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加強民事執行工作情況的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加強瀆職侵權檢查工作情況的報告等專項工作報告;繼續加強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以及預決算的審查監督;認真組織開展對工會法、畜牧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實施情況的檢查工作,做好勞動合同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執法檢查報告所提建議的跟蹤監督;進一步加強對規範性文件合憲合法性的審查監督。

    ━━完善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機制。在知情、溝通、反饋環節上建立健全制度,暢通民主監督的渠道,提高民主監督的質量和成效。切實發揮政協提案、建議案在民主監督方面的作用,有關政府部門要認真辦理政協提案和建議案,及時給予正式答覆。

    ━━加強人民群眾對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等的監督。加大執法監察、廉政監察和效能監察力度,進一步完善特約監察員制度,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探索、試行特約監督員制度,配合其他監督形式,開展對法院工作及審判人員的審判作風、工作作風、職業道德和廉潔自律等方面的監督;探索、試行特約檢查員制度,改革和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配合其他監督形式,對檢察機關進行監督。

    ━━保障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的權利,發揮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和新聞媒體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監督作用。

    ━━嚴格落實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各項法規制度,認真抓好領導幹部廉潔自律各項規定的貫徹落實,切實加強對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確保權力正確行使。充分發揮行政監察職能作用,堅決糾正損害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不正之風,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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