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8日電(記者 李亞傑)記者日前從中央紀委了解到,五年來,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案件審核和申訴復查工作作了進一步規範,從體制機制制度上進一步規範了案件審理工作。
據了解,2005年3月,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起草了《紀檢監察機關查處的“七類案件”辦理程序及其文書式樣》,經中央紀委常委會審議後印發全國紀檢監察機關實行。2006年2月,中央紀委監察部案件審理室起草了有關自辦案件的立案、違紀事實見面、審理談話、處分決定宣佈、涉案款物、案件移送處理等六個規範性意見,會同有關部門起草了《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自辦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暫行規定》《中共中央紀委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干規定》。
2007年9月,監察部出臺了《監察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報告辦法》,進一步完善了監察機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機制。 2008年10月,中央紀委印發的《中共中央紀委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辦案工作的意見》,對案件審核和申訴復查工作作了進一步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