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陳菲、衛敏麗)新華社12日受權發佈的《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公益金的管理、使用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告公益金的使用情況。
彩票是國家為籌集社會公益資金,促進社會公益事業發展而特許發行、依法銷售,自然人自願購買,並按照特定規則獲得中獎機會的憑證。根據條例的規定,彩票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彩票資金構成比例由國務院決定。彩票獎金用於支付彩票中獎者。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財政一般預算。
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及時上繳彩票公益金和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不得截留或者挪作他用。財政部門應當及時核撥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
條例同時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上年度彩票公益金的籌集、分配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公告。
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國家禁止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 代銷者違犯最高罰1萬
新華社北京5月12日電(記者陳菲、衛敏麗)根據新華社12日受權發佈的《彩票管理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否則,將面臨處分和處罰。
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彩票代銷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二)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三)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四)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
條例規定,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採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者技術服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洩露彩票中獎者個人信息的;(六)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的;(七)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的。
條例還規定,彩票代銷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民政部門、體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一)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的;(二)進行虛假性、誤導性宣傳的;(三)以詆毀同業者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四)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的;(五)以賒銷或者信用方式銷售彩票的。
條例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