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蘭州5月31日電(記者 宋常青)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從即日起將對全省各級檢察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本院發生重大工作失誤或其他嚴重問題、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行為進行責任追究。推行這一制度的目的在於加強檢察機關執法規範化建設,加大內部監督工作力度,強化各級院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責任意識。
根據甘肅省人民檢察院制定的《甘肅省檢察機關領導幹部問責制(試行)》辦法,凡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甘肅省檢察院將對負有直接領導決策責任或者直接管理責任的檢察長或領導班子成員實施問責:對上級檢察院的決議、決定和指示拒不執行、推諉塞責,或者拒不執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隱瞞事實、報告虛假情況,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發生重大辦案安全事故,造成涉案人員死亡的;違反辦案程序或者刑訊逼供發生錯案,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違法違規扣押、凍結公私財物或者違法違規處理贓款贓物,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因利益驅動違法辦案、違反規定插手經濟糾紛、亂拉贊助亂收費,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動用單位車輛,違反交通管理法規,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影響的。
辦法還包括執法不規範、辦案不文明、逞霸道、耍特權造成惡劣影響,不及時嚴肅處理的;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發生重大失、泄密事件的;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致使槍支彈藥丟失、被盜、被騙,以及造成其它嚴重後果的;安全防範工作措施不到位,致使本單位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因工作失誤或處理不當,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群體性事件,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領導班子成員因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撤銷行政職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檢察人員發生嚴重違法犯罪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違反“十個嚴禁”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禁酒令”, 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等其它違反黨紀、政紀和檢察紀律,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情形。
根據規定,問責採取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建議辭職、建議免職等五種形式。問責程序由甘肅省人民檢察院或市州分院檢察長啟動。根據問責事項內容的不同,檢察長可指定相關部門組成專門調查組進行調查核實。如果被問責人的錯誤和行為已經觸犯黨紀、檢紀規定,將移送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紀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