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6月3日電(記者岳德亮)3日閉幕的浙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明確提出要將居住證與居住地常住戶口挂鉤。
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在招用流動人口、房屋出租人要在房屋出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招用、承租房屋的流動人口信息報送公安機關,也可告知物業服務單位、社區居委會或村民委員會,由他們及時轉告公安機關。
條例指出,居住證分為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應當發給臨時居住證。但對於未滿16周歲,擬居住30日以下等情形的流動人口,當事人不要求領證的,可以不發證。
流動人口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領居住證:持有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三年;有固定住所;有穩定工作;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但是,根據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的規定,屬於投資創業或者引進人才的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可以不受上述條件限制。
據了解,臨時居住證和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浙江全省範圍內有效。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具體待遇,以及可以辦理的個人事務,由居住地縣級以上政府規定。
而且,浙江省居住證持有人符合縣級以上政府規定條件的,還可以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丁祖年説,浙江根據新形勢,改暫住登記為居住登記,創建居住證制度,明確各方權利義務,統一流動人口信息管理,並將流動人口的待遇和權益保障授權各地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符合浙江實際,有利於更好地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盡可能地為各地擴大流動人口的待遇提供有效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