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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出臺文件確保穩妥執行案件應對金融危機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6月07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日益加深,積極應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成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了《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這個26條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應對金融危機形勢下,穩妥執行各類案件,進一步做好執行工作,對各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逐漸反映到司法領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被執行人履行能力降低,執行和解難度加大,金融糾紛、投資糾紛、勞資糾紛等新類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資産處置難度加大。

    “堅持依法執行與貫徹國家宏觀政策相結合。”這是《若干意見》中提出的重要基本原則。“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適用法律,又要在國家宏觀政策出現新變化,對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時,將國家宏觀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到執行工作中,以順應社會和國家對司法的總體需求。”

    據了解,目前執行案件類型的構成發生了變化,主要表現在:涉及重大項目與地方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執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增加徵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增加;三角債、多角債糾紛執行案件增多。

    《若干意見》提出堅持和諧執行,“既要加大執行力度,切實提高執行效率,儘快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又要講究執行藝術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俞靈雨説,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還要堅持統籌兼顧,既要依法、充分、及時地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關係,兼顧對被執行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同時,堅持區別對待,區別被執行人是故意消極執行、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還是因經濟形勢影響造成臨時無力履行債務的情況;區別債務是因歷史原因造成還是正常市場交易下造成的情況。

    此外,《若干意見》還就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服務社會民生持續改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監督指導;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做好法律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確保穩妥執行案件。

    法院對大中國企等強制執行可與國有資産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協調

    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 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對於被執行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對其資産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可能導致其破産或影響社會穩定的,可主動與其國有資産管理部門、監管部門進行溝通協調,爭取其通盤考慮,幫助企業解決債務問題,防止影響企業的平穩和長遠發展。”

    “這次國際金融危機影響面廣,影響時間長,對我國經濟生活的各個方面都産生了不同程度的影響。”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説,同時應當看到,這次金融危機對我國不同地區的影響是不同的,即便是同一地區,對該地區出口型、勞動密集型等不同類型企業,對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公司或國有控股上市公司、金融機構、民營企業等不同性質的企業的影響也是不同的。這就要求各級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從每個案件的實際出發,根據不同特點制定針對性強的執行方案。”

    鋻於此,《若干意見》提出,對於因資金暫時短缺但仍處於正常生産經營狀態、有發展前景的被執行人企業,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多做執行和解工作,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

    俞靈雨説,查封、扣押、凍結、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和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是案件得以順利執行的強有力後盾,但是在當前形勢下,應當靈活使用。比如,對於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産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確需查封相關生産設施的,可以採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並加強對查封資産的監管;對於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産,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産的價值。

    《若干意見》指出,對於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産設施,慎用扣押、拍賣和變賣等執行措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産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衝時間。確需查封相關生産設施的,可以採取查封措施,但應當允許被執行人使用,並加強對查封資産的監管。對於被執行人的企業資産進行處置時,綜合平衡分割處置和整體處置企業資産的效果,最大限度地減少對企業整體生産經營的影響或者財産價值的貶損。

    同時,《若干意見》還提出,對於已經控制的被執行企業資産,要選擇適當的處置時機和處置方式,最大程度地實現執行財産的價值,避免因倉促、草率執行導致財産處置變現價值與實際價值産生重大懸殊,從而加重被執行人的負擔,甚至損害其合法利益。

    俞靈雨表示,法院要儘量爭取申請執行人同意延緩被執行企業的履行期限,以維持企業正常運轉,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對於被執行企業正在使用的廠房、機器設備等主要生産設施,要及時組織當事人協商,爭取使申請執行人同意通過生産設施抵押方式給被執行人企業以緩衝時間。

    最高法院出臺文件確保穩妥執行案件應對金融危機

    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當前,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日益加深,積極應對宏觀經濟環境變化引發的新情況、新問題,為“保增長、保民生、保穩定”方針的貫徹落實提供司法保障,成為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中之重。

    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了《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這個26條的司法政策性文件就應對金融危機形勢下,穩妥執行各類案件,進一步做好執行工作,對各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

    “金融危機的影響已經逐漸反映到司法領域,給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被執行人履行能力降低,執行和解難度加大,金融糾紛、投資糾紛、勞資糾紛等新類型案件增加,收案大幅上升,資産處置難度加大。

    “堅持依法執行與貫徹國家宏觀政策相結合。”這是《若干意見》中提出的重要基本原則。“既要在法律的框架內正確適用法律,又要在國家宏觀政策出現新變化,對司法工作提出新需求時,將國家宏觀政策精神和要求切實貫徹落實到執行工作中,以順應社會和國家對司法的總體需求。”

    據了解,目前執行案件類型的構成發生了變化,主要表現在:涉及重大項目與地方經濟發展影響較大的執行案件增加,涉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增加徵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增加;三角債、多角債糾紛執行案件增多。

    《若干意見》提出堅持和諧執行,“既要加大執行力度,切實提高執行效率,儘快實現申請執行人債權,又要講究執行藝術和方式方法,防止激化矛盾,始終堅持執行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俞靈雨説,人民法院執行工作還要堅持統籌兼顧,既要依法、充分、及時地保護和實現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要妥善平衡各方當事人和相關利害關係人的利益關係,兼顧對被執行人、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利的保護。同時,堅持區別對待,區別被執行人是故意消極執行、規避執行和抗拒執行還是因經濟形勢影響造成臨時無力履行債務的情況;區別債務是因歷史原因造成還是正常市場交易下造成的情況。

    此外,《若干意見》還就服務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服務社會民生持續改善;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加大管理力度,強化監督指導;認真開展調查研究,積極做好法律服務等方面提出了具體指導意見,確保穩妥執行案件。

    人民法院將穩妥處理重大基礎設施工程等執行案件

    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人民法院要“高度關注中央和地方有關改善民生的決策部署,積極穩妥地處理好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舊區改造、市政動遷、違章拆除等涉及民生改善和社會發展的執行案件。”

    《若干意見》特別著重要求,人民法院在案件執行過程中要服務於社會民生的持續改善。

    --對於公司清算、企業破産、裁員欠薪等引發的職工安置保障、勞動爭議、討要工資報酬以及追索贍養費、撫育費、扶養費等案件,進一步完善“綠色通道”,建立快速執行機制,優先執行。

    --對於職工人數較多的企業,執行時儘量不要影響被執行人企業職工工資的發放以及社保、醫保費用的交納。因此而影響申請執行人職工工資發放和相關費用交納的,要優先保障申請執行人企業職工利益。

    --對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等執行案件,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依法維護農民權益,保護農業、農村發展。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表示,人民法院應當把執行和解貫穿于執行案件的整個過程,通過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既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妥善關照、處理好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從而既能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實現債權的執行訴求,又能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發展或者正常生活。

    最高法院:執行案件建立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

    新華社北京6月7日電(記者楊維漢)最高人民法院7日發佈的《關於應對國際金融危機做好當前執行工作的若干意見》中提出,人民法院要建立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對於短期內涉及同一企業的執行案件數量驟增現象及具有示範效應、可能引起批量案件的情況應當引起重視,及時發現“群訪”苗頭並梳理匯總,向黨委政府報送預警信息。

    “受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涉及弱勢群體的執行案件增加。”據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俞靈雨介紹,一些勞動密集型企業由於出口訂單急劇減少而倒閉或停産,一些農民工失業返鄉,其中相當一部分企業拖欠工人工資,從而産生了較多的勞資爭議案件;徵地糾紛、勞資糾紛等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執行案件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執行案件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也作為重要指導方向在《若干意見》中明確提出。

    --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定期對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進行排查,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做到及時掌握,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爭取重視和支持,尋求有效的解決措施。

    --建立異地執行預案機制。對於被執行人跨轄區的案件,必須認真做好執行預案,事先與當地法院取得聯絡。對於可能發生暴力抗法事件的,要及時發現苗頭,妥善處理,把抗拒執行事件消滅在萌芽狀態。

    --建立彙報溝通協調機制。對於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影響區域經濟發展的突出問題,及時向當地黨委、人大報告,及時與政府溝通情況,積極爭取黨委的領導和政府的支持;對案件執行中需要相關部門做好配合工作的,要主動利用執行聯動機制或執行聯席會議制度,進行溝通協調,努力為案件執行創造有利條件。

    --完善執行和解機制。通過多做雙方當事人的執行和解與協調工作,既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也妥善關照、處理好被執行人的實際困難,提高執行工作的社會效果;既滿足申請執行人的實現債權的執行訴求,又保障被執行人正常經營發展或者正常生活。

    這次國際金融危機既給人民法院執行工作帶來新的壓力和挑戰,也是對人民法院執行能力的綜合考驗。俞靈雨表示,比如群體性事件預警機制、建立重點案件排查機制、建立彙報溝通協調機制等,這些制度在實踐中都可以轉化為常態的工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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