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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政策解讀:不得向未滿18歲的學生發信用卡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7日   來源:人民日報

    近年來,我國信用卡業務保持快速發展,正在成為城鄉居民日常消費、支付結算和信用借貸的重要工具。截至2008年,我國商業銀行已發行信用卡1.2億張,全年交易金額達到3.5萬億元,其中消費金額1.1萬億元,信用卡總消費金額在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中的佔比從2006年的4.8%上升至2008年的14.8%,在GDP中的佔比從2006年的1.7%上升至2008年的4.8%。與此同時,信用卡違約率也呈逐步上升趨勢,信用卡欺詐和套現活動屢禁不止,有關信用卡投訴增加。

    7月16日,銀監會出臺《關於進一步規範信用卡業務的通知》,從信用卡的發卡營銷、收單業務與特約商戶管理、保護消費者利益等方面提出了規範要求。

    加強發卡管理 向學生發卡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

    〔現狀〕部分商業銀行為了擴大信用卡業務量,通過各種方式加大營銷,吸引客戶,結果有部分客戶沒有達到信用標準而大肆刷卡,導致信用卡違約率不斷上升,還有的客戶辦卡不開卡,造成信用卡大量閒置。一段時間以來,不少學生客戶透支;還出現了運用多張信用卡互相循環透支情況。

    《通知》規定,今後銀行業金融機構應規範發卡營銷的市場競爭行為,不得以贈送禮品、換取積分、提高授信額度等為條件強制或誘導客戶登出他行信用卡,同時要求銀行在考核信用卡營銷人員時,不能只是以發卡數量作為標準,這樣有助於從源頭上杜絕髮發卡的行為。

    此外,不得向未滿18周歲的學生發放信用卡(附屬卡除外),向經查已滿18周歲但無固定工作、無穩定收入來源的學生發放信用卡時,須落實第二還款來源,第二還款來源方應具備相應的償還能力。同時必須確認第二還款來源方已書面同意承擔相應還款責任,否則不得發卡。其後,還應當積極、及時向學生家長或其他有關管理人告知學生申請領用信用卡的相關信息。

    同時,銀行業金融機構發現客戶在其他行已有信用卡,而且客戶的償還能力與已有多張信用卡的透支額度差距較大,則要嚴格控制發卡。

    預防欺詐等違規行為 違規套現的信用卡特約商戶名單將在行業內公示

    〔現狀〕信用卡欺詐和套現的現象時有發生。

    今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對特約商戶實行持續監測和定期現場檢查,在信用卡使用環節嚴格控制風險。如果發現特約商戶涉嫌協助持卡人,情節嚴重的應立即停止該商戶收單資格,或停止為該商戶提供清算和結算服務。一旦發現有特約商戶違規操作,銀行還會將特約商戶的信息報送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會在會員銀行之間提供這家商戶的信息,讓其他銀行提高警惕。

    如果銀行對此管理不嚴,銀監會將限制、暫停或停止該銀行信用卡新發卡業務。

    保護消費者利益 為客戶及時提供信用卡賬單通知和還款提醒服務

    〔現狀〕不少信用卡客戶曾遇到過這種情況:在不知情的情況下,當月賬單沒有及時清還,只有等到下個月産生了滯納金和借款利息後才發現。

    《通知》要求銀行應通過適當方式積極為客戶提供信用卡賬單通知和還款提醒服務。在信用卡營銷過程中,必須充分告知申請人有關信用卡的收費政策、計罰息政策,積極提示所申請的信用卡産品的潛在風險。

    同時,銀行還應嚴格保護客戶信息,實行嚴格的文檔管理和客戶信息保護制度,妥善管理信用卡申請表等重要文檔,對信用卡申請表應實行統一印製,統一保管,統一編號,嚴格領用,防範仿製。

    在投訴處理方面,銀行應切實做好信用卡客戶投訴處理工作,對於獨立運行、獨立管理的信用卡中心,強調理順信用卡中心與銀行其他部門的內部機制,以提高投訴處理效率,維護投訴客戶的正當權益。(記者歐陽潔 解讀人:中國銀監會相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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