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8月14日電(記者 裘立華)14日,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8·4”交通肇事案被告人魏志剛提起公訴。
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檢察院在依法、客觀、細緻、全面地審查了此案的事實、證據後認為, 8月4日21時26分許,被告人魏志剛駕駛浙A892E9號保時捷凱宴牌小型越野客車,當行至杭州市莫幹山路111號浙江廣播電視集團門口人行橫道線南側約10米處時,因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酒後駕車,超速行駛,對行人動態觀察不夠,來不及採取措施,因而撞上橫過道路的被害人馬芳芳,致其因顱腦損傷而死亡的重大事故,對事故負主要責任。
檢察機關認為,魏志剛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之規定,向杭州市拱墅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