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為根本出發點
——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人就《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
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答記者問
新華社北京8月18日電(記者 張景勇)近日,中辦、國辦轉發了《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中央政法委有關負責人就《意見》中與百姓權益密切相關的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什麼在現階段出臺這個《意見》?它的基本精神是什麼?
答:近年來,大量社會矛盾糾紛以案件形式匯聚到政法機關,涉法涉訴信訪問題比較突出。從2004年開始,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支持下,全國政法機關對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進行了集中處理,解決了一大批群眾反映強烈的信訪問題,全國涉法涉訴信訪總量出現較大幅度下降,多數地方的涉法涉訴信訪高發勢頭得到遏制,總體上呈現穩中有降的局面。但是,必須看到,涉法涉訴信訪佔全國信訪總量的比例仍然較高,進京訪、重復訪仍然偏多,政法機關解決問題的力度和效率與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強烈期待還有差距。為了切實解決好涉法涉訴信訪問題,努力實現涉法涉訴信訪形勢的明顯好轉,中央政法委根據中央領導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在認真總結近年來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經過多次調研,多方徵求意見,制定出臺了《意見》。
《意見》的基本精神是,以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為根本出發點,以“案結事了、息訴罷訪”為工作目標,堅持把解決問題放在首位,堅持把問題解決在源頭,堅持依靠基層解決問題,堅持靠法制解決問題。《意見》提出了加強源頭治理、完善調解銜接、強化排查化解、規範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完善終結機制、落實司法救助、加強協調配合、嚴格責任查究等一系列重要措施,力爭樹立相信和依靠基層,不到北京也能解決問題的導向;樹立來信與來訪一樣受到重視,一樣能夠解決問題的導向;樹立依法按程序反映訴求,無理不能違法上訪,有理也不能違法上訪的導向,實現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維護司法權威的有機統一。
問:《意見》在方便群眾反映和解決問題方面,有哪些具體措施?
答:為進一步方便群眾反映涉法涉訴信訪問題,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意見》提出了多項便民利民措施。如:
中央政法機關對進京上訪量比較大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派出接訪組或巡迴接訪組,並對外公告,就地就近受理督辦依照信訪條例和司法程序,可能到中央政法機關上訪的問題。
省、市、縣級政法機關主要領導幹部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接待群眾來訪,領導班子成員定期輪流接訪,確保每週有一天安排領導幹部接待群眾來訪。定期接訪的時間、地點要及時公示。
上級政法機關要堅持開展帶案下訪,到下級、到基層直接解決信訪問題。
各級黨委政法委要牽頭組織政法機關開展聯合接訪,共同解決涉及多個部門的信訪案件。
有條件的地方要通過政法機關信訪專網受理群眾信訪,及時回饋辦理情況和處理結果,減輕當事人負擔。
對群眾來信和初訪反映的問題,能解決的立即解決;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原則上要在60日內解決,並回復當事人。
問:如何充分發揮調解在解決涉法涉訴信訪問題中的作用?
答:調解是我們的政治優勢,也是我們的特色。《意見》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司法調解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仲裁等的銜接機制,依靠基層黨組織、基層政權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通過自願協商和調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公安機關對一般治安案件,特別是鄰里糾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等案件,要依法加強調解,提倡調解結案。法院要把調解作為處理民商事案件、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執行案件的優先選擇。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的聯調窗口,引導當事人通過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方式解決矛盾糾紛;對必須進入司法程序的,要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努力做到案結事了。
問:《意見》首次從中央層面提出了建立涉法涉訴信訪終結制度,這一制度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答:針對當前一些涉法涉訴信訪反復申訴、沒完沒了的問題,《意見》提出,對合理訴求確實解決到位、實際困難確已妥善解決的問題,經過公開聽證、公開質證、公開答覆,由省級以上政法機關審核後,按有關規定作出終結決定,各級政法機關不再受理、交辦、通報,以維護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和終局性。《意見》既明確了信訪終結機制的適用範圍、條件和程序,同時,為防止一些地方政法機關隨意使用終結機制,不重視實際問題的解決,強調中央政法機關要定期評查各地的信訪終結案件,發現問題,從嚴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意見》還強調,案件可以終結,但對上訪人的工作不能終結。有困難需要繼續幫扶的,要報請當地黨委和政府,協調納入政府救助、社會救助、民間互助範圍,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問:《意見》對維護正常信訪秩序,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答:多年的實踐經驗告訴我們,要實現涉法涉訴信訪形勢的好轉,既要在解決問題上下功夫,把群眾的實際問題解決到位,又要切實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意見》提出,各級政法機關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結合涉法涉訴信訪典型案例,引導群眾正確理解法律,理性對待糾紛,自覺接受執法機關依法作出的判決和裁定,減少新的信訪問題發生。對違反規定上訪的,要做好説明解釋工作,引導當事人有序上訪。對經省級以上政法機關作出終結決定,當事人仍然無理纏訪的,要加強思想教育、心理疏導、行為矯治,動員上訪人親屬、基層組織,共同做好停訪息訴工作。對經過法制教育和批評勸導,仍然違法鬧訪,到重點地區進行非正常上訪,或採取極端方式上訪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處理。對非法代理上訪牟利,或教唆、鼓動上訪人非正常上訪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或屢教不改的,依法嚴肅處理,建立規範有序的涉法涉訴信訪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