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9月9日電(李若昕、江國成)國務院近日出臺的《關於進一步深化化肥流通體制改革的決定》要求放開化肥經營限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負責人9日説,國家放開化肥經營並不是放任不管。國家在取消對化肥經營企業所有制性質的限制的同時,還設立了必要的市場準入條件,明確了化肥經營者的責任和義務,對化肥經營行為提出了規範性要求,對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在加強市場監管方面的責任作出相應規定。
對於放開化肥經營後設立市場準入“門檻”的問題,這位負責人説,這種規定是基於化肥是關係農民切身利益的特殊商品,有品質不易辨別、施用效果滯後顯現等特點,因此經營化肥的市場準入“門檻”應當高於其他一般商品。
《決定》結合我國化肥市場的現實情況,對經營者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條件作出了規定,要求經營者有相應的場所,企業註冊資本(金)、個體工商戶的資金數額不得少於3萬元人民幣。“這是經營主體進入化肥流通領域的最低‘門檻’,目的是保障經營者具有基本的經營能力和一定的賠償能力。”這位負責人説。
根據《決定》,在省域範圍內設立分支機構和跨省域設立分支機構的企業,註冊資金分別不得少於1000萬元和3000萬元。這位負責人説,這項規定也是為了保障經營者具備相應的經營實力,並引導企業向規模化方向發展。工商部門在受理經營者開展化肥業務申請時,將對經營場所、註冊資金等進行審核把關,如果符合規定則允許開展化肥經營業務,不需要另外的審批。
《決定》明確了各有關部門在市場監管方面的相應責任,並要求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努力,加大市場監管力度,維護好市場秩序。有關職能部門將依據《決定》的規定,進一步細化相應的監督管理辦法,加強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經營行為進行相應處罰。
有關部門還將依照《決定》要求,實施化肥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引導經營者誠信經營,推進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決定》還強調,各級地方政府要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堅決破除地方保護主義。
國家發展改革委強調,化肥流通一頭連著生産企業,一頭連著廣大農民群眾。推進化肥流通體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好國務院《決定》的要求,加強化肥流通全過程的監督管理,規範企業化肥經營行為,並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促進化肥市場穩定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農業發展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