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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10月1日起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4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天津9月24日電(記者 徐岳)記者從天津海事局了解到,《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將於10月1日起施行,其將為海事部門更好地發揮監管服務職能提供法律依據,天津也成為繼廈門、深圳、青島之後第四家頒布海上交通地方立法的城市。

    天津海事局副局長孔繁弘説,隨著天津港口的快速建設發展,天津海域的船舶交通流量以每年20%的速度增長,金融危機爆發前每天進出天津港可統計的船舶流量高達300艘次,而且還有大量穿梭于海上的砂石運輸船和施工船。加之海上惡劣天氣的影響,造成海上安全風險加大,通過依法監督保障天津轄區海上交通安全顯得尤為重要和迫切。

    新發佈的《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適用於天津沿海水域內一切航行、停泊、作業及其他與海上交通安全有關的活動,規定天津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天津沿海水域海上交通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交通、安全生産監督、公安、海洋、漁業等有關部門依法做好相關工作。

    《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規定》明確規定,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海洋綜合開發利用應當首先保障海上交通安全,維護海上航行、停泊和作業等正常秩序。此外,從事海上旅遊、觀光、娛樂等活動的船舶,應當符合海上交通安全要求,取得船舶檢驗證書及相關簽證。活動時不得對航行安全造成影響,並保證人員安全。

    新規定還具體明確了相關法律責任和處罰標準。海事機構發現海上交通安全隱患時,應當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消除隱患,必要時有權採取責令臨時停航、卸載、停止作業、禁止進港或離港等強制性措施。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行為,海事部門視情節輕重將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罰款等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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