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杭州9月25日電(記者方列)記者從浙江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獲悉,《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施行。根據該條例,原有的暫住證制度將被居住證制度所代替,外來流動人口持有《浙江省臨時居住證》、連續居住滿3年、有固定住所和穩定工作並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自願申領《浙江省居住證》。
據統計,浙江省流動人口數量已連續9年位居全國第二。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有登記在冊流動人口1944.1萬人,其中務工人員為1657.8萬人,佔全省從業人員總數的1/3以上。
根據新的《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條例》,從10月1日開始,流動人口在攜帶有效證件辦理居住登記時,公安機關將主動發放《浙江省臨時居住證》。與強制領取的暫住證不同,《條例》規定如當事人未滿16周歲或擬居住30日以下的,可依照其本人意願不發證。
據悉,居住證可分為《浙江省臨時居住證》和《浙江省居住證》兩類。已取得臨時居住證滿三年、有固定住所、穩定工作並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流動人口,可以按照本條例規定申領《浙江省居住證》。證件有效期為9年,符合規定條件的持有人最終可以申請轉辦居住地常住戶口。同時,居住證作為持有人的居住證明,在全省範圍內有效。
按規定,目前已經按規定發放的暫住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在有效期滿後仍需居住的,可按照條例規定換領《浙江省臨時居住證》或申領《浙江省居住證》。換證、領證所需要的手續完全免費。
浙江省公安廳副廳長淩秋來認為,原來的暫住證更多的是適應治安管理的需要,而居住證在解決流動人口基本服務和權益保障問題,為流動人口較好地逐步享受與本地戶籍人員同等的基本服務提供了有效平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