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天津10月2日電(記者周潤健)針對一些物業企業中途“撂挑子”,甚至“逃跑”等不負責任行為,1日起正式實施的《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天津實行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預警報告制度,這也意味物業企業今後不許再“不辭而別”。
為了規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物業項目管理的銜接工作,保持業主正常生活秩序,該辦法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提出物業服務合同期滿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應當將不再續約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時間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在接到書面告知後,雙方應當就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時間、交接事宜進行協商。
物業服務企業在與業主大會確定有關退出事宜3個工作日內,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擬退出原因、退出時間和有關事宜書面告知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並到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産管理局辦理退出備案手續後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這一辦法還明確規定,物業服務企業不按照規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應義務的,按照《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同時,由天津市物業管理協會記入企業誠信檔案,作為不良行為記錄向社會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