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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10月15日正式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08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0月8日電(記者 曲志紅)與全國新聞媒體和新聞從業人員密切相關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頒布近5年後第一次進行了修訂。根據新聞出版總署令,修訂後的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將於10月15日起施行。

    據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司有關負責人介紹,此前的《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是2005年1月頒佈施行的,幾年來為規範記者證核發、使用以及保障持證記者的權利義務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據。而這次修訂,是在認真分析近年來新聞記者證管理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基層單位和群眾反映比較突出的問題,根據進一步加強新聞記者隊伍建設和加強社會監管的要求,充分吸收近幾年新出臺的規範性文件內容,從切實履行總署監管職責、維護群眾利益、保護記者權益的角度,對規章相關條款進行了完善。

    據記者了解,新版記者證管理辦法,從原來的5章31條增加到6章40條,其修改內容主要包括:

    ——進一步明確了規章的適用範圍。辦法“適用於新聞記者證的申領、核發、使用和管理”。指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新聞采編活動,須持有經新聞出版總署核發的記者證。

    ——進一步明確了新聞記者的定義。“本辦法所稱新聞記者,是指新聞機構編制內或者經正式聘用,專職從事新聞采編崗位工作,並持有新聞記者證的采編人員。”

    ——強化了對新聞採訪權益的保護。本次修訂在總則中增加了新聞機構和記者權益保護的規定:新聞記者持新聞記者證依法從事新聞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各級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工作人員應為合法的新聞採訪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干擾、阻撓新聞機構及其新聞記者合法的採訪活動。

    ——進一步加強了新聞記者職業規範要求。強調指出:新聞採訪活動應遵守法律規定和新聞職業道德,確保新聞報道真實、全面、客觀、公正,不得編發虛假報道,不得刊播虛假新聞,不得徇私隱匿應報道的新聞事實。新聞記者不得從事與記者職務有關的有償服務、仲介活動或者兼職、取酬,不得借新聞採訪從事廣告、發行、贊助等經營活動,不得創辦或者參股廣告類公司,不得借採訪活動牟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借輿論監督進行敲詐勒索、打擊報復等。

    此外,新版《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還就新聞機構的管理規範、完善記者證年檢規範等提出新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相關機構及人員法律責任,特別是明確規定了“新聞機構非采編崗位工作人員、非新聞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假借新聞機構或者假冒新聞記者進行新聞採訪活動”,並對此類行為的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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