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南昌11月9日電(記者胡錦武)江西省司法廳近日出臺《江西省公證援助實施辦法》規定,公證機構及公證員有提供公證援助的義務,對經濟困難的當事人將予以減免公證服務費。
《辦法》規定,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失業保障金的人員,經濟困難的優撫對象,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被收養人員,因自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經濟困難、正在接受政府救濟的人員,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孤寡老人、孤兒,以及其他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公證服務費用的人員,都可在所在地申請公證援助。
公證援助的範圍包括:贍養、撫育、撫養協議;除責任事故外,因公受傷、死亡的賠償協議;盲、聾、啞和其他殘疾人、孤寡老人、孤兒追索侵權的賠償協議;國家賠償協議;撫恤金、救濟金、社會保險金、勞動報酬發放協議;因假劣種子、農藥化肥及環境污染等事件達成的賠償協議;法律援助機構辦理的法律援助案件中需要公證的有關事項,以及其他確需公證援助的事項。
《辦法》還規定,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准予公證援助的決定,申請人對公證機構的不準予援助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門申請復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