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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資助恐怖活動罪狀規定等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1日   來源:新華社

最高法出臺司法解釋明確資助恐怖活動罪罪狀規定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鄒偉、隋笑飛)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規定。

    《解釋》主要明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資助包括籌集資金和提供資金兩種具體行為,單純的籌集資金行為,同樣應以資助恐怖活動罪定罪處罰;二是“資助”的方式不以金錢為限,為恐怖活動組織或者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籌集、提供經費、物資或者提供場所以及其他物質便利的行為,均屬於資助行為;三是資助恐怖活動罪的成立不以被資助的人具體實施恐怖活動為條件,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均屬於刑法第120條之一規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説,刑法第120條之一對資助恐怖活動罪的罪狀規定較為原則,實踐中在對於一些名詞概念的理解存在分歧,比如,籌集但尚未提供資金的行為能否獨立構成資助行為,資助恐怖活動是否需以實施具體恐怖活動為條件等,同時考慮到當前國際社會一般均將恐怖融資視為反向洗錢行為,故在本《解釋》中一併解決。

    王少南表示,《解釋》對資助恐怖活動罪相關概念的解釋,為依法懲治恐怖融資提供了更為嚴密、確定的法律依據。恐怖活動犯罪離不開背後的經濟支撐,嚴厲打擊恐怖融資犯罪,有效切斷恐怖活動組織和恐怖分子的資金供應鏈,是國際社會一條制度性經驗,對於打擊恐怖活動犯罪具有釜底抽薪的重要作用。

最高法院明確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鄒偉、隋笑飛)“‘明知’不意味著確實知道,確定性認識和可能性認識均應納入‘明知’範疇,這也是刑事司法實踐長期堅持的一貫立場。”

    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對洗錢犯罪中“明知”的司法認定進行了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説,為方便司法操作,強化《解釋》的司法指導作用,《解釋》對明知的具體認定採取了概括加列舉的表述方式。

    《解釋》對認定原則作出一般性規定,即“刑法第191條、第312條規定的‘明知’,應當結合被告人的認知能力,接觸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況,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種類、數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轉換、轉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觀因素進行認定”。

    《解釋》還結合實踐中的具體個案情況,列舉了六種推定“明知”的具體情形:(1)知道他人從事犯罪活動,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2)沒有正當理由,通過非法途徑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的;(3)沒有正當理由,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收購財物的;(4)沒有正當理由,協助轉換或者轉移財物,收取明顯高於市場的“手續費”的;(5)沒有正當理由,協助他人將鉅額現金散存于多個銀行賬戶或者在不同銀行賬戶之間頻繁劃轉的;(6)協助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的人轉換或者轉移與其職業或者財産狀況明顯不符的財物的。對於該六種情形,除有證據證明確實不知道的之外,均可以認定行為人對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主觀“明知”。

最高法院新界定6種行為屬於洗錢之列

    新華社北京11月10日電(記者 鄒偉、隋笑飛)今後,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買賣彩票、獎券、賭博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都將被列為洗錢行為,受到法律的制裁。

    最高人民法院10日公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在刑法規定的4種洗錢行為之外,明確規定對以下6種洗錢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二是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三是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四是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五是通過賭博方式,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六是協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據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王少南介紹,此前,鋻於刑法第191條第(1)至(4)項規定主要是針對通過銀行類金融機構實施的洗錢行為,實踐部門對於非通過銀行類金融機構特別是通過金融機構以外的其他途徑進行的轉換、轉移、掩飾、隱瞞行為,是否可以通過本條第(5)項關於“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的違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質和來源”的規定來理解,存在疑慮。對此,《解釋》的基本意見是:區分三個洗錢犯罪條文,關鍵在於上遊犯罪,而非具體的行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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