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1月15日電(記者楊維漢、隋笑飛)行政訴訟通常被稱為“民告官”。最高人民法院15日發佈了《關於保護行政訴訟當事人訴權的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行政案件受理,依法保護當事人訴訟權利,切實解決行政訴訟“告狀難”問題。
民意溝通信箱反映行政訴訟“告狀難”
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負責人介紹,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了大量行政案件,有效化解了行政爭議,維護了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行政審判的特殊職能作用日益彰顯。但是,從最高人民法院開通的民意溝通信箱徵集的意見來看,行政訴訟“告狀難”現象依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為此進行了深入調研,並在此基礎上出臺了這個《意見》。
《意見》指出,行政訴訟制度是保障最廣大人民群眾利益最有效、最直接的法律制度之一,是新形勢下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一種有效方式,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重要手段。行政訴訟受理渠道是否暢通,是這一優良司法制度能否有效發揮功能和作用的前提。訴權保障不力,公民的合法權益就難以有效救濟,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司法需求就不可能得到滿足。
不得隨意抬高“民告官”訴訟“門檻”
《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要全面準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不得以任何藉口隨意限制受案範圍。凡是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的可訴性事項,不得擅自加以排除;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但有單行法律、法規授權的,也要嚴格遵循;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排除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
行政訴訟不僅要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和財産權,也要依法保護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與人身權、財産權密切相關的其他經濟、社會權利。《意見》規定,嚴禁以任何非法定理由為藉口,拒絕受理某類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要準確理解、嚴格執行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條件、訴訟主體資格、起訴期限的規定,不得在法律規定之外另行規定限制當事人起訴的其他條件。要正確處理起訴權和勝訴權的關係,不能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明顯不成立而限制或者剝奪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要正確處理訴前協調和立案審理的關係,既要充分發揮訴前協調的作用,又不能使之成為妨礙當事人行使訴權的附加條件。要全面正確審查起訴期限,對不屬於起訴人自身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應當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提供有效救濟。
面對行政行為方式不斷豐富、行政管理領域不斷拓展的新形勢,《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回應人民群眾的現實司法需求,依法積極受理行政給付、行政監管、行政允諾、行政不作為等新類型案件;依法積極受理教育、勞動、醫療、社會保障等事關民生的案件;依法積極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等涉及公民其他社會權利的案件;積極探討研究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和裁判方式。
改進工作作風,完善立案工作機制
行政案件立案專業性較強。各級人民法院的立案庭和行政庭將在行政案件受理環節加強協調、溝通與配合。《意見》對完善工作機制,改進工作作風作出了具體規定。對於當事人的起訴要在法定期限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經審查確實不符合法定立案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對於起訴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作出處理,符合受理條件的督促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也可以直接立案後由自己審理或者指定轄區其他人民法院審理。
《意見》要求,對於情況緊急且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或公共利益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要及時立案,儘快審理。大力推行訴訟引導和指導、權利告知、風險提示等措施,由於起訴人法律知識不足導致起訴狀內容欠缺、錯列被告等情形的,應當給予必要的指導和釋明,不得未經指導和釋明即以起訴不符合條件為由予以駁回。增強司法公開和透明,對依法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的,必須依法出具法律文書並在法律文書中給出令人信服的理由。
加強立案監督指導,廢除違法限制受案“土政策”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行政案件受理工作的監督。上級人民法院要通過審理上訴和申訴案件、受理舉報、案件評查、專項檢查、通報排名等各種措施,進一步加強對下級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立案受理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切實防止因當事人告狀無門而引發到處上訪、激化社會矛盾的事件發生。對於違反法律規定,擅自對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因違法失職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任人員,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要堅決抵制非法干預行政案件受理的各種違法行為,徹底廢除各種違法限制行政案件受理的“土政策”。對於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應當及時向當地黨委、紀檢監察機關和上級人民法院反映,上級人民法院要協助黨委和紀檢監察機關作出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