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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新建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30%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9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北京11月19日電(記者 程義峰、李亞紅)19日,在北京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作關於《北京市綠化條例(草案)》審議結果報告,其中提出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30%,建設單位報送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附屬綠化用地平面圖並標明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鄭樹森説,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時,應當按照綠地系統規劃和詳細規劃確定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面積佔建設工程用地總面積的比例。其中,新建居住區、居住小區綠化用地面積比例不得低於30%,並按照居住區人均不低於2平方米、居住小區人均不低於1平方米的標準建設集中綠地;成片開發或者改造的地區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集中綠地,綠地建設費用納入開發建設總投資。

    據悉,居住區、居住小區建設工程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在房屋買賣合同種予以明示,購房者可以通過房屋買賣合同予以監督。

    鄭樹森指出,建設工程附屬綠化工程應當納入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範圍,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附屬綠化用地的面積和位置是否符合規劃許可的內容予以核實;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綠化工程的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對綠化工程是否符合設計方案進行驗收,將驗收結果載于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另外,居住區、居住小區附屬綠化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將綠地平面圖製作成標牌,在居住區、居住小區的顯著位置進行永久公示。建設單位未按要求公示綠地平面圖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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