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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通過《山東省港口條例》 將於2010年4月施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5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濟南12月5日電(記者袁軍寶)為合理開發有限的港口資源,山東省近日通過《山東省港口條例》,對港口規劃管理、港口岸線資源保護制度、港口多元化融資模式以及安全監管體系等作出明確規定,這一條例將於201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對港口建設規劃及融資模式進行了規範,提出各級人民政府要將港口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大港口公用基礎設施的投入,鼓勵國內外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建設、經營港口。在經營模式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港口總體規劃組織開發建設公用港區,並由開發單位出租經營,建立了港口建設的特許經營制度,即政府與港口建設經營單位簽訂特許經營協議。

    為保護港口岸線,《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港口規劃,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港口岸線資源;沿海和內河干線航道上的港口岸線資源,應當優先用於公用碼頭建設。確立了臨時岸線審批制度,即臨時使用港口岸線,應當報經批准,且不得建設永久性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協調、解決港口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港口經營人應當履行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對經營範圍內的港口安全負直接責任。交通港口管理部門及港口經營人應當依法制訂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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