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10日電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是用人制度的重大創新。《決定》再次強調,完善公開選拔、競爭上崗等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突出崗位特點,注重能力實績。落實這一要求,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要更加科學,注重提高工作質量。按照“幹什麼、考什麼”原則,改進筆試、面試內容和方法。圍繞崗位特點,合理確定人選資格條件。運用現代人才測評技術,真正考出幹部的基本素質和實際能力。堅持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突出崗位特點,注重工作能力,強化實績導向,全面準確地了解幹部的德才素質、工作表現和實績,堅決克服單憑考試、演講得分取人的傾向。探索上下結合、多部門聯動等公選方式,拓寬視野,統籌資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要按照《公開選拔黨政領導幹部工作暫行規定》的要求,合理把握適用範圍,不能不顧崗位特點、工作需要搞逢缺必考。有呼之欲出人選的崗位、競爭性不強的崗位、重要而特殊的崗位,比如市、縣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部長以及國家安全部門的負責人等,不宜採用這種方式選拔。推行這一工作要在選準人用好人上下功夫,不能只追求改革形式,“為公選而公選”搞“政績工程”,不能濫提新名詞、濫貼新標簽,不能片面追求轟動效應。工作結束後,可在適當範圍公佈或進行適度宣傳,宣傳內容要考慮社會效果,有利於工作推行,避免産生負面影響和誤導。
第二,要堅持制度化,做到經常有序開展。目前,不少地方和部門推行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忽冷忽熱,缺乏科學合理的安排。從這些年的實踐看,當出現領導職位空缺較多需要集中選拔領導幹部時、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無合適人選時、選拔專業性強職位和緊缺專業職位幹部時,一般應採取競爭性選拔幹部的方式選拔。大體上一個地方和部門每年至少集中開展一次。
第三,要注意研究新情況,加強宏觀指導。競爭性選拔幹部方式尤其是公開選拔幹部在拓寬選人用人渠道、促進優秀人才脫穎而出、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幹部群眾的普遍支持和擁護。但由於有的地方和部門在確定人選資格條件和命制考試試題時缺乏與領導工作實踐的緊密結合,導致選出的幹部難以適應崗位需要,加上少數地方在推行這一工作中存在嚴重的形式主義,影響了這項工作的聲譽。各級黨委及組織部門對開展這項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要及時了解,掌握動態,深入研究,提出指導性意見。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實際問題,要注意研究解決。比如,在競爭性選拔幹部中如何更好地貫徹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用人標準,嚴把思想政治素質關;如何突出崗位需要,注重工作能力,強化實績導向,完善測評方法和手段,從制度上防止和克服單憑考試、演講取人的做法;如何改進組織考察,強化日常考察成果的運用,防止考察失真失實;如何進一步降低工作成本,等等。要特別注意了解傾向性問題,對於違反《幹部任用條例》和相關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