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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抗議“清潔發展機制” 風電項目核準受阻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0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哥本哈根12月10日電(記者郇公弟 黃堃)“中國部分‘清潔發展機制’(CDM)項目在過去一年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難和障礙,部分原因是CDM執行理事會作出的決定不合理、不透明和不公正。”在哥本哈根《京都議定書》第五次締約方會議全會上,中國談判代表李高就“清潔發展機制”議題9日發言時提出上述抗議。

    自2009年初以來,CDM執行理事會對中國風電項目提出了系統性的審查,其公佈的理由是“懷疑中國政府有意系統性降低風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從而鼓勵將風電項目開發為CDM項目”,理事會以此為理由,拒絕了多個來自中國的風電項目。

    李高説,“可再生能源項目本應是最符合CDM項目的,應該通過各種措施大力鼓勵的項目類型之一”,而這種審查和拒絕的決定“只針對特定國家的項目,具有明顯的歧視性”。

    李高説,這種針對可再生能源項目和個別國家的不公正決定,至少存在3個方面的嚴重問題。首先,各國的可再生能源激勵措施應當由各國根據自己國情來決定,“CDM執行理事會在缺乏根據的情況下,對主權國家的能源政策妄加猜測並據此做出決策,是非常不負責任的,嚴重超越了理事會的授權範圍”,“如果任由理事會據此邏輯做出決策,我們擔心所有發展中國家的能源CDM項目都將面臨同樣的問題”。

    第二,中國各方和國際組織“向CDM執行理事會提交了大量的相關證據和資料,證明中國的風電上網價格基本保持穩定且有所提高,但理事會無視事實繼續以不透明的方式作出決策,並且沒有給出合理的解釋,其決策合理性已受到廣泛的質疑”。

    第三,理事會提出的問題“是一個普遍性問題,可以適用於所有國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甚至是所有國家的所有能源項目”,“但令人不解的是,理事會目前的做法只針對中國項目,顯然有失公允,不得不讓人十分懷疑背後的真正動機”。

    李高表示,CDM項目的目的是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併為減排作出貢獻,這與“發展中國家的努力應當相互促進、並行不悖,而不是相互排斥”,“理事會應該根據其授權,認真對其現有的各項規定進行審查,並做出必要的修改”。

    李高希望CDM執行理事會加強改革,大幅度提高其決策透明性、一致性和公平性。作為一項基本原則,理事會關於一般性問題,也就是可能適用於所有項目而非特定項目問題的討論,應該以公開會議而非閉門會議的方式進行。

    李高説:“中國代表團全力維護CDM項目的環境完整性和CDM系統的有效性,也全力支持建立一個有效、透明和公平的CDM運營環境,並願與各方一道為達成此目標作出不懈努力。”

專訪:解讀中國減排目標及基準線的偏離
——訪中國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何建坤

    新華社哥本哈根12月10日電(記者楊駿 郇公弟)中國單位國內生産總值(GDP)二氧化碳排放2020年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目標公佈後,在海內外引起巨大反響。在國際和國內主流肯定中國這個目標的同時,人們也希望了解:40%到45%的目標是如何制定的?這個目標比中國通常排放基準線偏離多少?是不是一個有力度的目標?中國將付出什麼樣的努力和代價?對此,參加哥本哈根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的國家氣候變化專家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低碳能源實驗室主任何建坤認為,制定這一目標有高度科學依據,而且它是一個非常有力度和顯示度的目標。

    何建坤在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時説,首先要了解基準線概念,就是如果沒有採取應對氣候變化的一些政策和措施的話,經濟發展和二氧化碳排放是個什麼軌跡。這在圖表上會出現一個基準線。採取了應對政策和措施後,二氧化碳排放的軌跡比原來的低了,這就叫基準線偏離。我們制定減排目標,就是要使二氧化碳排放從基準線偏離。

    怎麼定義中國的基準線呢?“十五”計劃期間(2000年到2005年),中國發展進入重化工業發展階段,重化工業階段的特點是高耗能産業比重增大,GDP能源強度呈上升趨勢。世界大多數國家相同發展階段的GDP的能源強度(一個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單位國內生産總值的能源消耗量)基本都呈上升趨勢。比如,日本1960年到1974年上升23%,韓國1971年到1997年上升45%,我國“十五”期間也開始出現這一趨勢。“十一五”以來,為了應對氣候變化和保證國內可持續發展需要,中國採取強有力措施,扭轉GDP能源強度上升趨勢,努力使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從“十五”期間的“通常基準情景”偏離,也就是要努力減緩二氧化碳排放的增長速度。

    何建坤説,中國在“十一五”規劃和2007年發佈的《中國應對氣候變化國家方案》中都提出,單位GDP的能源強度2010年比2005年下降20%左右的約束性目標,這就是一個為應對氣候變化從通常基準線偏離20%左右的目標。2020年比2005年GDP二氧化碳強度下降40%到45%這個目標,涵蓋了“十一五”期間的行動。也就是在“十一五”開始從基準線偏離的基礎上,在“十二五”及以後進一步加大偏離的程度,到2020年實現比基準線偏離40%到45%的目標。

    何建坤説,為了實現“十一五”期間的目標,中國採取的力度是很大的,“十一五”期間附加投資將超過1萬億元人民幣。如果沒有強有力的節能減排的措施,“十一五”期間GDP能源強度上升的趨勢不可能得到扭轉,也不會出現對基準線的偏離。2006年到2008年,中國單位GDP的能源強度已經下降了10.1%,少排放7.5億噸二氧化碳。

    何建坤説,為實現2020年單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到45%的目標,“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間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採取更強有力的措施,因為節能和減緩二氧化碳的排放都是開始工作容易做,後來越來越難。據麥肯錫公司的有關報告測算:在採取的減排技術中,不能收回投資的技術“十一五”期間約佔20%,“十二五”將增加到40%。“十一五”附加投資約1.5萬億元人民幣,“十二五”需1.9萬億元人民幣到3.4萬億元人民幣。

    何建坤説,“十二五”期間由於GDP總量增加,如果GDP的二氧化碳強度與“十一五”保持同樣速度下降,每年平均的減排量將比“十五”增加15%左右。因此,“十二五”期間,節能和減緩二氧化碳排放的技術上難度加大,投資和成本增加,因此政策措施的力度也將會更大。

    何建坤説,中國2020年單位GDP二氧化碳強度下降40%到45%的目標,是一個相對減排的目標,反映了能源利用和二氧化碳排放所産生的經濟效益提高的幅度。隨著中國經濟較快的增長,二氧化碳排放的總量還會有持續合理的增長,採用GDP的二氧化碳強度下降目標不會限制經濟的發展,這樣的指標反映了我國的國情和當前發展階段的特點,不同於發達國家二氧化碳排放總量絕對下降的指標,這也體現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定的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

    何建坤説:“中國制定本次的單位GDP減排目標,是中國主動提出的應對氣候變化行動和對國際社會的承諾,超出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規定的義務。”他認為,這展現了中國負責任國家的形象,也是中國對全人類作出的貢獻。此外,在當前發展階段,中國也遇到國內環境制約和資源短缺問題,國內可持續發展也要求節能減排,因此應對氣候變化與國內可持續發展的內在需求在政策和措施上有高度的協同性,中國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努力實現保護全球氣候與國內可持續發展的雙贏。

    何建坤説,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必然導致低碳技術快速發展,它會成為今後國際科技發展前沿和技術競爭的焦點。在這一背景下,中國必須加強技術創新,這也是增強國際競爭力的需要。因此,制定單位GDP減排目標是統籌國際和國內兩個大局,協調近期與長遠,在可持續發展框架下積極應對氣候變化的重要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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