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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修改法律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構築“綠色通道”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26日 22時00分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受權播發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新華社受權全文播發這一決定和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

    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分為8章33條,分別為總則、資源調查與發展規劃、産業指導與技術支持、推廣與應用、價格管理與費用補償、經濟激勵與監督措施、法律責任、附則。

    修改後的法律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修改後的法律還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國修改法律為可再生能源發展構築“綠色通道”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何宗渝)國家實行對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全額保障性收購,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對保障性收購、資金支持等可再生能源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

    包括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在內的可再生能源,具有資源分佈廣、利用潛力大、環境污染小、可永續利用等特點,是有利於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

    中國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水電裝機容量、太陽能熱水器集熱面積、光伏發電容量均居世界第一位。

    “哥本哈根會議之後不到十天,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通過了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適應了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形勢,也體現出中國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的決心和信心。”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倪岳峰説。

    不過,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施行以來,遇到了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收購難以落實、可再生能源差價支付來源不明晰等問題。

    修改前的可再生能源法雖然規定了全額收購制度,但主要是通過在電網覆蓋範圍內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履行並網協議來解決,實施中由於雙方企業利益關係和責任關係不明確,缺乏對電網企業的有效行政調控手段和對電網企業的保障性收購指標要求,難以落實有關全額收購的規定。

    因此,修改後的法律明確,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同時還明確這項工作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督促落實。

    建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是國際上很多國家推進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所採用的有效辦法。此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了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按照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的資金來源一個是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另一個是國家財政的專項資金。這次修改法律,將兩項資金整合為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這樣可以使可再生能源發展更有效地獲得資金支持,切實起到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的作用。”倪岳峰説。

    據透露,有關方面正在著手起草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管理辦法,不久將頒布實施。

    此外,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還規定,國家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時,應對風能、水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

我國將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何宗渝)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國家財政年度安排的專項資金和依法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法律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以下事項: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範工程;農村、牧區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産。

    法律明確,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電網企業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可以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補助。

    法律還規定,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能源、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趙超、何宗渝)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和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確定在規劃期內應當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佔全部發電量的比重,制定電網企業優先調度和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的具體辦法,並由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家電力監管機構在年度中督促落實。

    法律指出,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並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範圍內符合併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

    法律還規定,電網企業應當加強電網建設,擴大可再生能源電力配置範圍,發展和應用智慧電網、儲能等技術,完善電網運行管理,提高吸納可再生能源電力的能力,為可再生能源發電提供上網服務。

我國將對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規劃

    新華社北京12月26日電(記者何宗渝、趙超)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關於修改可再生能源法的決定,修改後的可再生能源法增加了對各類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規劃的規定。

    可再生能源法規定,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狀況,編制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

    法律明確,編制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應堅持因地制宜、統籌兼顧、合理佈局、有序發展的原則,對風能、太陽能、水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等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作出統籌安排。規劃內容應當包括發展目標、主要任務、區域佈局、重點項目、實施進度、配套電網建設、服務體系和保障措施等。

    法律還規定,組織編制機關應當聽取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進行科學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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