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1日電 《決定》要求,“加大對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作風方面突出問題的整頓力度。”這是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作風建設的重要舉措。
第一,大力開展集中整頓。黨政機關作風在黨風建設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和作用,要把改進機關作風作為切入點,以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為重點,以改進服務、提高效能、落實責任為主要內容,大力整頓機關作風。下決心、大幅度精簡會議和文件,倡導發短文、講短話、開短會。建立健全績效管理制度,推動機關效能建設。
第二,深入開展專項治理。開展專項治理是多年來反腐倡廉建設和糾風工作非常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實踐表明,對一些熱點問題、突出問題進行專項集中整治,可以取得明顯的階段性成果,收到較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
第三,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一些黨員幹部存在作風不實、不負責任、不作為、亂作為、失職瀆職等問題,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責任不明、追究不嚴。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的“健全質詢、問責、經濟責任審計、引咎辭職、罷免等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黨政領導幹部問責制。
第四,嚴肅查處違紀行為。要始終把查辦違紀違法案件作為加強作風建設最重要、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進一步嚴肅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經濟工作紀律、群眾工作紀律、廉潔從政紀律。堅持有案必查、違紀必究、執紀必嚴,加強對作風建設情況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