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首次修改行政監察法進一步健全行政監察制度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衛敏麗)明確行政監察對象、明確行政監察方式、增加舉報制度……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對行政監察的對象、方式、程序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進行了充實完善,將進一步健全我國的行政監察制度。
我國現行行政監察法自1997年公佈施行以來,對於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提高行政效能,發揮了重要作用。
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表示,隨著依法行政進程的加快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行政監察的對象、方式、程序以及監察機關的職責等需要充實完善,因此有必要修改現行行政監察法。
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監察對象,明確了行政監察方式,增加了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還對舉報制度、派駐機構管理體制、監察機關職責、行政監察程序等內容作了修改。
行政監察對象範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範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
對此馬(馬旁加文)表示,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行政監察對象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
據此,修正案草案將行政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規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雖然我國現行行政監察法對行政監察方式未作規定,但是近年來,各級監察機關積極探索了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已經成為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履行職能的有效方式。
對這些經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監察方式,修正案草案予以了明確規定: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職責。
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於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鋻於此,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監察機關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並特意增加了兩種提出監察建議的情形:“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以及“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
為進一步加強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監督,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舉報制度,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修正案草案還強調,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此外,修正案草案還理順了派駐機構管理體制,增加了監察機關承擔糾風工作的職責,以及增加了處分的執行、解除程序等。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進一步明確
行政監察方式包括執法、廉政、效能監察等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白瀛)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首次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明確了行政監察方式,規定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職責。
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説明。她説,現行行政監察法對行政監察方式未作規定。在近年來的行政監察實踐中,各級監察機關積極探索新的工作方式方法,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已經成為監察機關開展工作、履行職能的有效方式,對這些經實踐檢驗證明行之有效的行政監察方式,應當在法中予以明確。
據此,修正案草案規定:監察機關通過執法監察、廉政監察、效能監察等方式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修正案草案還規定:監察機關承擔國務院確定的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等職責。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將增加舉報制度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賈楠)為了適應行政監察工作的發展需要,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舉報制度。
修正案草案規定: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依法受理舉報,對實名舉報的予以回復;對舉報事項、受理舉報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修正案草案理順了派駐機構管理體制,規定: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由派出的監察機關實行統一管理。
修正案草案還增加了監察機關承擔糾風工作的職責,規定:監察機關承擔國務院確定的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等項工作的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等職責。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兩種可提監察建議的情形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崔清新)在總結近年來行政監察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規定了監察機關可以提出監察建議的兩種情形。
一是“需要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的”情形。對此,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做修正案草案説明時表示,問責處理是懲處違法違紀行為的有效手段。對有些違法違紀的行政監察對象在依法給予處分的同時,監察機關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要求有關單位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進行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等問責處理。
二是“需要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情形。馬(馬旁加文)表示,完善制度是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根本舉措。監察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發現被監察單位存在制度不完善的問題,依法提出監察建議,有利於被監察單位及時堵塞漏洞,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再次發生。
我國擬修改法律進一步明確行政監察對象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衛敏麗)全國人大常委會24日開始首次審議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草案進一步明確了行政監察對象,沒有將公務員法規定的中國共産黨的機關等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
現行行政監察法規定,行政監察對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2006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公務員法將“國家公務員”改稱“公務員”,“公務員”的範圍除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在中國共産黨的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和民主黨派機關工作的人員。
監察部部長馬(馬旁加文)向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做了修正案草案的説明。她説,行政監察對象範圍是否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確定的公務員範圍做相應的擴大,是各方面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
馬(馬旁加文)表示,在現有監察體制不變的情況下,應當維持現有的行政監察對象範圍,不宜將公務員法規定的其他六類機關及其公務員納入。
據此,修正案草案將行政監察對象進一步明確規定為“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
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將增加處分執行、解除程序
新華社北京2月24日電(記者陳菲、衛敏麗)為適應行政監察工作的發展需要,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的行政監察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了處分的執行、解除程序。
修正案草案規定,監察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員作出給予處分的監察決定,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有關部門按照人事管理權限執行。
修正案草案規定,受到監察機關作出的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監察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以及處分執行部門或者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