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7日電 根據教育部等7部門日前下發的關於2010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範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各地要堅持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免收學雜費和借讀費,嚴禁捐資助學與錄取學生挂鉤,嚴禁向學生收取與入學挂鉤的任何費用。
實施意見指出,全面實行學校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各級各類學校(不包括民辦學校)按照國家規定審批權限批准收取的學費、住宿費標准保持基本穩定且不得高於2006年秋季相關標準。嚴禁義務教育階段農村公辦學校收取住宿費。
實施意見提出,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招收擇校生比例要嚴格控制在本校當年高中招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30%以下,低於此比例的不得提高。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收取擇校費後一律不準再收取學費。有條件的地區要逐步降低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比例和收費標準,直至全部取消。
根據實施意見,對符合當地政府規定接收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要按照相對就近入學原則統籌安排在公辦學校就讀,免除學雜費,不得以借讀費等名義亂收費。嚴格落實國家關於中等職業學校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逐步免除學費,以及資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策,嚴肅查處擠佔、截留、挪用和騙取教育經費的違紀違法行為。
實施意見強調,中小學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將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標準向社會公示,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除向學生收取作業本費、向自願在學校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外,不得再收取任何服務性收費、代收費。
針對教輔材料散濫問題,實施意見提出將嚴格規範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印刷和發行秩序,明確教輔材料出版、印刷、發行市場的準入門檻、管理重點、企業責任和處罰措施。
在高等教育招生領域,實施意見要求對考生資格、錄取信息、學費標準等及時進行公示。嚴格規範高校體育、藝術專業招生和成人教育及自學考試收費行為,加強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要對各項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