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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總局解讀做好服務外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5月13日   來源:新華社

明確政策·強化服務·完善機制——解讀《關於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

    新華社北京5月13日電(記者張曉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13日出臺了《關於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進一步做好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工作的若干意見》。這份文件將給外商投資企業發展帶來哪些新的機遇?記者請工商總局外商投資企業註冊局對相關政策進行了解讀。

    進一步鼓勵外商增加投資

    工商總局根據一些地方先行先試的經驗,研究採取了更加有力的措施,進一步鼓勵外商增加投資。

    為鼓勵外商投資舉辦的投資性公司申請組建企業集團,工商總局規定,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有簡稱;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參股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稱中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為積極支持外商投資企業豐富出資方式,工商總局規定,在經外匯管理部門登記和審批部門批准的前提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可以其對該企業的債權轉增為註冊資本。

    為積極幫扶外商投資企業緩解出資困難,工商總局規定,對已繳付首期註冊資本,無違法記錄,因資金暫時緊張無法按時出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申請延長出資期限的,經審批部門批准,將及時為其辦理出資期限變更登記。

    鼓勵外商投資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

    工商總局《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實施辦法》規定,使用“(中國)”名稱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不少於5000萬元人民幣。為滿足外商投資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企業快速發展的需求,工商總局在新文件中明確,對從事現代服務業和高新技術産業的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註冊資本達到3000萬元人民幣,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為大力支持跨國公司設立功能性機構和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産業,工商總局對跨國公司在華設立地區總部、研發中心、採購中心、財務管理中心、結算中心、成本利潤核算中心等功能性機構和外商投資服務外包産業放寬了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的內容表述要求,允許其在企業名稱和經營範圍中使用能夠體現其功能特點的文字表述。

    著力提高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為全面提高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能力和水平,工商總局總結提煉了一些地方近年來所採取的好的做法和具有共性的經驗,從局部推廣到全國。

    為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登記服務質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在全國範圍內全面落實“一審一核”制度、重大外資項目跟蹤服務制度,對於中央和地方確定的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登記註冊,提前介入、專人辦理、跟蹤服務、儘快辦結。

    為進一步推進外資登記電子化進程,工商總局要求各地建立健全“授權登記+遠程核準+網上申請”的登記模式,逐步實現登記材料網上申報、網上預審、窗口一次性辦結。

    此外,工商總局還提出了外商投資企業分類年檢的理念,對重熱點行業以及信用等級較低的外商投資企業加強審查,對守法經營、無不良記錄的外商投資企業簡化年檢手續。

    為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營造良好市場環境

    為給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營造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工商總局在商標權保護、行政許可、行政指導等方面推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措施。

    在外商投資企業商標權保護方面,工商總局要求,對涉及有利於利用外資推動我國科技創新、産業升級、區域協調發展的商標評審案件,可以根據案情需要提前審理。

    在行政許可方面,工商總局將逐步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進行外商投資廣告企業項目審批,並要求各地創新機制手段,提高辦事效率,規範食品流通許可。

    在行政指導方面,工商總局要求各地採用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範、公示等方式,提高行政指導效果,引導外商投資企業誠信守法、規範經營,努力營造和諧的外商投資企業監管執法環境。

    完善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

    為加快完善服務外商投資企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工商總局從擴大外資登記管理授權範圍、提高外資監管執法統一性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

    隨著對外開放的逐步深入,特別是國家加快中西部地區發展的決策部署,外商投資企業的落戶從沿海地區向中西部地區延伸,部分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也向特定區域集中。為方便外商投資企業就近辦理登記手續,工商總局進一步擴大了對特定區域的外資登記管理授權範圍,將積極支持授予中西部地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外商投資企業相對集中的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産業開發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

    為切實提高外商投資企業監管執法統一性,工商總局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外商投資企業投訴受理工作機制,主動聯絡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工商登記聯絡員協會等組織,認真聽取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依法處理外商投資企業反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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