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 隋笑飛)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後國家賠償法電視電話會議18日召開。會議強調,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檢察機關既是賠償義務機關,又是賠償監督機關,各級檢察機關要嚴格按照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規定,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切實做好檢察機關國家賠償工作。
高檢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張耕講話強調,各級檢察機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抓好修改後國家賠償法學習貫徹工作。檢察機關貫徹落實修改後國家賠償法,有利於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進社會矛盾化解;有利於預防和減少社會管理風險,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有利於加強檢察隊伍建設,促進公正廉潔執法;有利於檢察機關更加有效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各級檢察機關要認真抓好學習宣傳工作,抓緊修改完善配套規定,加強賠償隊伍建設。
張耕要求,要嚴格執法,多措並舉,認真做好檢察機關國家賠償工作。各級檢察機關要牢固樹立依法賠償觀念,積極主動地做好賠償工作,特別是要堅決破除有罪推定、疑罪不賠的思維,切實做好刑事賠償工作。一要積極支持當事人依法行使賠償請求權。二要提高賠償辦案質量和效率。三要高度重視賠償金支付工作,作出賠償決定後,不能滿足於向財政部門打報告了事,要想方設法保證賠償決定及時執行。四要認真做好善後息訴工作。五要加強溝通協調。
張耕強調,要切實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責。這次國家賠償法的修改,增設了檢察機關對法院賠償委員會決定的監督職責,進一步豐富、拓展了法律監督的途徑和方式。各級檢察機關要抓住這一契機,全面履行賠償監督職責,促進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張耕強調,要切實推進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在依法保護賠償請求人合法權益的同時,要高度重視對刑事被害人權益的保護。對被害人死亡或重傷殘疾的案件,因為證據不足作出無罪處理的,檢察機關在依法履行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賠償責任的同時,要全力做好受害方的安撫、疏導工作,對家庭經濟困難、確實需要救助的,要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積極主動地給予救助。
張耕指出,要強化素質,規範辦案,努力提高辦案質量和執法水平。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對檢察機關的執法辦案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級檢察機關要創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機制,進一步規範執法辦案行為,強化業務素質,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辦案質量,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賠償案件的發生。
檢察機關如何有效預防賠償案件發生?
新華社北京5月18日電(記者隋笑飛)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副書記、常務副檢察長張耕在18日召開的全國檢察機關學習貫徹修改後國家賠償法電視電話會議上,就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對檢察機關規範執法辦案提出更新更嚴要求進行了重點解讀,並對檢察機關提高辦案質量和辦案水平,有效預防賠償案件發生提出了明確和具體的要求。
關鍵詞一:職務犯罪偵查
國家賠償法解讀:國家賠償法修改後,進一步嚴格了偵查行為的法律責任,強化了偵查權的外部監督制約,對偵查部門辦案質量和辦案作風提出了更為嚴格的要求。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各級檢察機關偵查部門要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提高偵查人員發現犯罪、突破犯罪、固定證據的能力,加強線索管理和初查工作,進一步提高偵查水平和辦案質量。要規範偵查行為,嚴格依照規定的條件、程序和期限使用刑事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在保證辦案工作順利開展的前提下,積極探索運用非羈押性強制措施。要做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工作,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堅決遏制和防止刑訊逼供、暴力取證、放縱毆打、虐待等違法行為和涉案人員自殺死亡等辦案安全事故的發生。
關鍵詞二:審查逮捕
國家賠償法解讀:國家賠償法修改後,逮捕實行無罪結果賠償,對批捕行為的評價更加客觀,同時批捕的賠償風險進一步增大。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各級檢察機關偵查監督部門要牢固樹立正確的審查逮捕觀念,嚴把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行使逮捕權。對輕微犯罪要堅持依法從寬處理,對於嚴重刑事犯罪要堅持依法從嚴處理,既不能濫用逮捕措施,又不能因為怕賠償而該捕不捕。
關鍵詞三:審查起訴
國家賠償法解讀: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取消了檢法共同賠償,修改了賠償範圍和免責條款,這就要求檢察機關更加準確、有效地指控犯罪,依法準確適用不起訴類型。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各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要大力加強能力建設,加強與偵查機關、批捕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提高審查起訴質量和出庭支持公訴水平,依法履行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職責。要嚴格依法辦理案件,該起訴的要依法起訴,符合不起訴條件的,要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屬於哪一類型的不起訴,要實事求是依法適用相應法律條款。要通過案件檢查、申訴復查、賠償審查等途徑,及時發現和糾正錯誤不起訴決定。
關鍵詞四:考核評價
國家賠償法解讀:國家賠償法修改後,實行多元歸責賠償,對賠償案件的經濟追償、責任追究、工作考評等,要依法合理進行,防止片面化、絕對化、簡單化。
檢察機關如何貫徹落實:各級檢察機關要準確把握賠償案件與錯誤辦案、違法辦案的界限,實事求是地評價檢察機關執法辦案工作。既不能放縱違法辦案,又不能影響法律監督工作的有效開展。要把貫徹落實修改後的國家賠償法作為促進公正廉潔執法的重要舉措,強化對自身執法活動的監督制約,對於因刑訊逼供、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違法辦案造成賠償的,要向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並依法追究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要通過個案評查工作準確認定逮捕質量。高檢院目前正在結合國家賠償法修改決定,修訂完善《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質量標準》,正式通過後,逮捕質量認定依照新的標準執行。要認真開展賠償案件分析工作,總結經驗教訓,及時發現並切實糾正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從源頭上防止和減少賠償案件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