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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已建成污染防治設施應確保正常有效運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0年06月06日   來源:新華社

    新華社太原6月6日電(記者 葉健)山西省環保廳日前表示,企業已建成污染防治設施應確保正常有效運行,污染防治設施因故障停運,必須報環保部門批准同意。

    為繼續推進污染減排工作,山西省近日採取了多項減排措施,其中之一是加強污染減排監測體系建設,嚴格環境監管。具體措施是強化污染防治設施的規範管理,採取環保人員駐廠監管、在線儀錶遠程監控、監督性監測定期抽查的方式,全程、全天候監控重點減排工程的運行情況,確保已建污染防治設施正常有效運行。

    據山西省環保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在日常運行中,企業污染防治設施因故障停運,必須報環保部門批准同意,污染防治設施停運時間超過3天的,企業生産設施應同時停産,以減少污染物排放。一旦發現擅自停運污染防治設施、偷排偷放以及擅自停運自動監控系統或變更數據的行為,企業將被責令立即恢復正常,並依法查處,加倍予以處罰,當年不再受理該企業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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